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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121刑初6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14   阅读:

审理法院: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内0121刑初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8

审理经过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铁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某,检察官助理班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吕俊生,铁某及其辩护人赵月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腊月,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原陶思浩乡,下同)王家小营自然村西河滩开设赌场。先由武某8(另案处理)搭建帐篷准备好赌博用具,然后组织者们打电话给参赌人员叫来围胡赌博。前后立胡15天左右,每天参赌人员达30多人,参赌人员有张某1、郭某2、宽某3、王某、乔某5、张某(三肉蛋)、郭某(挠挠)等人。胡上由明某9(另案处理)在胡上负责放款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上负责生炉子、打杂,赵某11(另案处理)、王某10(另案处理)负责放哨打杂。胡上每天非法获利3000余元。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赵某11(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王某10(另案处理)及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2、2016年冬天,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赵某11(另案处理)家宅基地根基内搭帐篷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11雇车把帐篷拉到根基上,被告人武某8找人搭建起帐篷,然后组织者们打电话给参赌人员叫来围胡赌博赌博持续半个月左右,每天参赌人员多达20余人,参赌人员有杨某6、白某7、刘某8、栗某9、杨某10等多人。被告人武某8伙同赵瑞清(已死亡)负责管理胡场收取胡费,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赌场上生炉子打杂,被告人赵某11负责管理和拉运胡场上赌博所用工具并为参赌人员做饭,被告人明某9在赌博场上高利息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王某10负责在立胡期间瞭人放哨。掏宝人每掏一次,收取600元左右的胡费。六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赵某11(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王某10(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3、2015年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南营子村立胡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赌博输钱后便声称一同参与赌博的被害人张某(张三肉)捣鬼,次曰上午派三被告人武某8、赵某11、刘某某去被害人张某家将其带到××镇家,被告人王某1殴打并威逼被害人张某写下一张3万元欠条,后被告人云某派两人跟随被害人张某回家取钱,被害人张某趁机逃走,逃走后被害人张某联系其舅舅郭全仓向被告人王某1说和后了事。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赵某11(另案处理)、云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

4、2016年春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中达赖村徐表表家组织赌博,一天晚上,王某1(另案处理)声称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在赌博中捣鬼,伙同武某8(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等人将参与赌博的三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分别带到陶思浩村赵某11(另案处理)家与被告人刘某某家,后王某1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明某9(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也对三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三人进行谩骂,威逼三名被害人给被告人王某1赔钱,后三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无法忍受王某1等人的殴打、威逼、谩骂,想出钱了事,随后王某1派武某8、刘某某、明某9开车拉三名被害人分别去被害人程某家中、陶思浩服务中心农村信用社和中达赖村高端林家取钱交给了被告人王某1,三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共计18200元。四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5、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铁某伙同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白善善(另案处理)等人闯入被害人李某11位于××旗的家中,强行将其带至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西园村铁某家中,对其进行非法拘禁,长达六天,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铁某、王某1等人殴打、砍伤被害人李某11、并威胁李某11还赌债,后被害人李某11的儿子李某12找到刘某12向被告人王某1说情,被告人王某1才放走李某11。三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白善善(另案处理)、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铁某主动投案,在侦查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两次,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2次(3万元未遂,1.82万元既遂),数额巨大,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同时应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1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伙同王某1等人作案多起,系以王某1为首的恶势力集体成员。

被告人铁某伙同他人为讨要赌债非法扣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铁某伙同王某1实施犯罪单一,非王某1恶势力集体成员;被告人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陶思浩村赵某11宅基地根基内搭帐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认可,自己是去参与赌博的,不是在赌场上打杂的。对公诉机关认定其系恶势力集团成员有异议,刘某某自称2015年至2016年就不在村里且有人能够证明,每年夏天都在外面打工,自己没有参加恶势力集团,更没有欺压百姓。

刘某某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开设赌场罪不认可,刘某某是去参与赌博的,参与赌博与开设赌场是有区别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三起犯罪中均是从犯,都是在王某1的指派下完成的,并且在王某1团伙犯罪中序列排位居后,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对于非法拘禁过程中是否殴打过被害人因为间隔时间较长记不清了。

本院查明

铁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有两个情节建议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一是认定被告人铁某用刀砍过李某11的证据前后矛盾,不能直接认定铁某殴打过李某11,拘禁李某11六天,铁某只是第一天在场,之后便不在场,对于该情节应有所区分,量刑时建议从轻处罚。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腊月,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原陶思浩乡,下同)王家小营自然村西河滩开设赌场。先由武某8(另案处理)搭建帐篷准备好赌博用具,然后组织者们打电话给参赌人员叫来围胡赌博。前后立胡15天左右,每天参赌人员达30多人,参赌人员有张某1、郭某2、宽某3、王某、乔某5、张某(三肉蛋)、郭某(挠挠)等人。胡上由明某9(另案处理)在胡上负责放款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上负责生炉子、打杂,赵某11(另案处理)、王某10(另案处理)负责放哨打杂。胡上每天非法获利3000余元。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赵某11(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王某10(另案处理)及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2、2016年冬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赵某11(另案处理)家宅基地根基内搭帐篷开设赌场,被告人赵某11雇车把帐篷拉到根基上,被告人武某8找人搭建起帐篷,然后组织者们打电话给参赌人员叫来围胡赌博赌博持续半个月左右,每天参赌人员多达20余人,参赌人员有杨某6、白某7、刘某8、栗某9、杨某10等多人。被告人武某8伙同赵瑞清(已死亡)负责管理胡场收取胡费,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在赌场上生炉子打杂,被告人赵某11负责管理和拉运胡场上赌博所用工具并为参赌人员做饭,被告人明某9在赌博场上高利息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王某10负责在立胡期间瞭人放哨。掏宝人每掏一次,收取600元左右的胡费。六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赵某11(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王某10(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3、2015年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南营子村立胡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赌博输钱后便声称一同参与赌博的被害人张某(张三肉)捣鬼,次曰上午派三被告人武某8、赵某11、刘某某去被害人张某家将其带到××镇家,被告人王某1殴打并威逼被害人张某写下一张3万元欠条,后被告人云某派两人跟随被害人张某回家取钱,被害人张某趁机逃走,逃走后被害人张某联系其舅舅郭全仓向被告人王某1说和后了事。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赵某11(另案处理)、云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

4、2016年春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中达赖村徐表表家组织赌博,一天晚上,王某1(另案处理)声称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在赌博中捣鬼,伙同武某8(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等人将参与赌博的三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分别带到陶思浩村赵某11(另案处理)家与被告人刘某某家,后王某1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殴打,明某9(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也对三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三人进行谩骂,威逼三名被害人给被告人王某1赔钱,后三被害人程某、韩某1和刘某11无法忍受王某1等人的殴打、威逼、谩骂,想出钱了事,随后王某1派武某8、刘某某、明某9开车拉三名被害人分别去被害人程某家中、陶思浩服务中心农村信用社和中达赖村高端林家取钱交给了被告人王某1,三名被害人被敲诈勒索共计18200元。四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武某8(另案处理)、明某9(另案处理)、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

5、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铁某伙同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被告人白善善(另案处理)等人闯入被害人李某11位于××旗的家中,强行将其带至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西园村铁某家中,对其进行非法拘禁,长达六天,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铁某、王某1等人殴打、砍伤被害人李某11、并威胁李某11还赌债,后被害人李某11的儿子李某12找到刘某12向被告人王某1说情,被告人王某1才放走李某11。三被告人王某1(另案处理)、白善善(另案处理)、铁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铁某主动投案,在侦查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认定刘某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举报材料证明:王某1常年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3、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1990年8月12日因抢劫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月3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协助查询通知书、账号明细表、银行卡复印件证明:刘某某的银行卡只要零星的存款。

(二)证人证言

1、云某证言证明:2015年冬天王某1、武某8等人敲诈张某的经过。

2、武某8证言证明:王某1等人殴打、敲诈勒索程某、韩某1、刘某11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一直在场参与并且与武某8一起带着被害人韩某1去信用社取钱。同时证明了刘某某一同参与敲诈张某的经过。王某1在陶思浩村王家小营村胡上刘某某都给搭照生炉子,赵某11家根基立的胡,刘某某也来过,但是是赌博还是搭照生炉子记不清了。立胡有半个月,每次参与的人有20-30个不等。

3、赵某11证言证明:王某1等人在赵某11家殴打程某等人后又将程某等人带到刘某某家。

4、明某9证言证明:2015年王某1在陶思浩乡站村牌楼的一户人家立的胡刘某某、武某8等人给搭照,刘某某负责打碳、搬桌子打杂。王某1等人殴打敲诈程某、韩某1时刘某某在场,而且是在刘某某家对其进行的殴打。

5、乔国珍证言证明:两三年前一个冬天的晚上在刘某某家看见王某1、刘某某、小明某9等人殴打、敲诈程某、韩某1、刘某11,后来刘某某、武某8和被害人韩某1去信用社取钱,回到刘某某家把钱交给王某1,王某1让程某、韩某1打了一个六万元的欠条。

6、郭全仓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给郭全仓打电话说被王某1殴打并打下30000元欠条,后郭全才联系王某1将此事了结。

7、李**证言证明:2015年冬天的一天下午王某1、云某等好几个人来到滨河小区李**家,殴打并逼迫张某打了一个三万元欠条的经过。

8、郭某证言证明:在察素齐滨河小区的一户人家里王某1、武某8、刘某某等人殴打张某并逼迫其打下一张欠条的经过。同时证明刘某某在王某1在王家小营子村和陶思浩赵某11家立的胡上搭照打杂。

9、王某证言证明:王某在王某1立的胡上赌博,2015年冬天,在陶思浩乡王家小营子自然村西河滩搭的帐篷立胡刘某某在这个胡上生炉子打杂,2016年冬天在陶思浩村赵某11根基上搭帐篷立胡,看见刘某某在这个胡上生炉子打杂,搭照人。

10、证人韩某2证言证明:2016年冬天王某1在赵某11根基立胡,见到刘某某在这个胡上搭照打碳生炉子。

11、张满河证言证明:王某1在陶思浩旧村的一个空地上搭的帐篷立胡,看见刘某某在胡上打扫卫生,摆个桌椅板凳。

12、刘某8证言证明:与刘某某系亲兄弟,刘某某跟着王某1呢,就是王某1的手下,帮着做点杂事挣钱,在胡上帮着打扫卫生,摆个桌椅板凳,维持秩序。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程某陈述证明:2016年春天的一天,在王某1的胡上,因为被害人押宝导致王某1胡上挣得钱少了,王某1、刘某某等人将程某及两个巴盟人进行殴打、威胁,逼迫其打下六万元的欠条,敲诈18200多元现金的经过。

2、被害人刘某11陈述证明:2016年王某1、武某8、刘某某等在其立起的胡上殴打、威胁被害人程某、韩某1、刘某11,并敲诈18200元现金的经过。

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5年10月份左右,在王某1的胡上赌博,后被王某1等人拉到土默特左旗滨河小区的一个房间,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威胁,并逼迫其打下一张三万元欠条的经过,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了殴打张某的过程。在参与赌博时看见武某8、刘某某、赵某11给看场子。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王某1等人在赵某11家对程某、韩某1、刘某11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随后将被害人带到被告人刘某某家继续进行殴打、威胁的经过,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与武某8一同去信用社取款交给王某1。在土默特左旗滨河小区一户人家王某1、赵某11、明某9、刘某某等人对张某(三肉蛋)进行殴打敲诈的经过。同时证明了王某1在王家小营子村立胡的时候,被告人刘某某在胡上负责给生炉子打杂,王某1每天给其50-100的工钱。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程某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确认刘某某为2016年与王某1在胡上一同殴打他人。

2、刘某11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辨认确认刘某某就是2016年春刘某11等人被王某1等敲诈勒索时所在房屋的房主。

3、2019年3月1日张某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确认刘某某是在2015年冬天与王某1等人一同殴打敲诈张某在场当事人。

4、2019年12月24日张某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确认刘某某就是2015年冬天王某1在王家小营子村立的胡上看胡的人,同时也是伙同王某1等人对张某进行殴打敲诈的人。

5、云某辨认笔录:通过辨认确认张某就是王某1等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6、明某9辨认笔录:明某9通过辨认确认程某、韩某1、刘某11就是王某1等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同时辨认出刘某某就是给王某1胡上打杂的人。

7、李**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辨认确认张某就是王某1、云某等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8、王某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辨认确认刘某某就是2015、2016年在王某1立的胡上打杂的人。

9、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2016年刘某某在王某1立的胡上打杂时,王某1立的胡的具体位置及现场情况。

10、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某伙同王某1等人殴打、敲诈勒索张某、程某、韩某1、刘某11的具体方位及现场情况。

二、认定铁某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铁某人口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铁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铁某因妨害公务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被害人李某11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铁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李某11的谅解。

4、收款条:被害人李某11收到铁某的赔偿款3000元整。

5、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把什派出所出具的自首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铁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土左旗公安局把什派出所自首的经过。

(二)证人证言

1、白善善证言证明:因王某1欠白善善2000元,白善善与王某1一同去李某11家要钱并将李某11带回奇志平家,奇志平的大儿子铁某用刀将李某11砍伤,白善善带着李某11进行了伤口的包扎,回到了奇志平的家,控制了李某116天,第一天晚上王某1、刘某13、白善善等人与李某11一起睡的,之后每天晚上都是白善善与李某11住的,几天后李某11的儿子带着几个人来了,白善善就离开了。

2、证人刘某13证言证明:因为赌博欠了白善善钱,王某1、白善善还有几个后生将刘某13带到察素齐的一个院子拘禁了六七个小时,在此期间看见李某11被一个后生用刀砍伤。

3、刘海凤证言证明:因为赌博欠王某1钱,被王某1拉到察素齐的一个大院拘禁了3、4个小时,在此期间看见一个小后生砍了李某11几刀。

4、证人尹某证言证明:因为赌博欠王某1钱,被王某1等人拘禁了6-7个小时,看见王某1用刀将李某11砍伤。

5、证人刘某12证言证明:因李某11欠王某1的钱,被王某1关了好几天,李某11的儿子找到刘某12让帮忙说情,刘某12说情后,王某1将李某11放回家。

6、证人李某12证言证明:李某12系被害人李某11的儿子,其父亲李某11因赌博欠王某1的钱,王某1、铁某、白善善等人将李某11带走关了5-6天,期间李某12去李某11被拘禁的大院看其父亲时,看到其父亲身上有伤。后找人说情将此事了结。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11陈述证明:2008年因赌博李某11欠王某1的钱,给了王某110000元的现金并打了55000元的欠条,因还不上欠款,王某1将李某11控制了两天,李某11回家凑了12000元还给王某1,之后王某1不间断的上门要钱,李某11陆陆续续的还款一部分,还剩欠款10000元左右。后来腊月的一天王某1带了几个人将李某11带到奇志平家里,用刀将李某11砍伤,后给李某11处理了伤口,将李某11关押了六天,六天后将李某11放回家,后李某11又给了王某18000元,将此事了解。在李某11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王某1等人不让其出门,有人看管着他。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铁某供述证明:多年前的一天有人给铁某打电话让他一同去村里,到了村里后知道是来要钱的,后来将两个人带回察素齐铁某家开的旅店里,一共三个人去的村里,在旅店里和带回来的一个人发生了冲突,打了起来,铁某也动手打了这个人,只用手脚打的,这个人头部出血了。冲突结束后,铁某就离开了。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李某11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通过李某11现场指认确认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南侧一个巷子内的一个院子即奇志平的家就是其被王某1等人非法拘禁的地点。

2、铁某辨认笔录证明:通过辨认确认王某1就是与其一同去村里要钱并将人带到旅店内进行殴打的其中一人。

3、白善善辨认笔录证明:白善善通过辨认确认铁某就是在王某1拘禁李某11过程中用刀砍伤李某11的人。

4、刘海凤辨认笔录证明:经过辨认确认铁某就是当天用刀将李某11砍伤的小后生。

5、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11被非法拘禁的具体地点及周边情况。

以上证据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铁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开设赌场罪即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镇陶思浩村赵某11(另案处理)家宅基地根基内搭帐篷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是去参与赌博,参与赌博与开设赌场是有区别的不能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因该起犯罪有证人王某、郭某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能证实刘某某给王某1在赵某11家宅基地根基内立的胡上搭照过,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敲诈勒索张某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1、武某8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积极加入以王某1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接受王某1的指示、安排,在以王某1为首的恶势力组织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系以王某1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成员。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没有参加王某1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没有欺压百姓的辩解,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自愿接受王某1的领导、管理、指挥,伙同王某1等人以开设赌场为依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土默特左旗陶思浩乡区域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足以认定其为恶势力集团成员。

被告人铁某伙同他人为讨要债务非法扣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系从犯。被告人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土左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铁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自清

审判员霍晓宇

审判员刘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晓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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