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581刑初7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8
审理经过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英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8日21时起,被告人傅某某在石狮市提供场所、赌具供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700元。次日0时30分许,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傅某某及11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赌资人民币4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及赌具“牌九”一副、筛子三枚、塑料箱一个。
另查明,当场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3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傅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1、李某1、邱某2、傅某、邱某3、邱某4、李某2、侯某、邱某5、邱某6、邱某7证言,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被告人傅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能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傅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居住地的司法机关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可对被告人傅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傅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具“牌九”一副、筛子三枚、塑料箱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少如
人民陪审员李永定
人民陪审员林荣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