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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83刑初254号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31   阅读:

审理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183刑初25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8

审理经过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吉0183刑初1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冷某提出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吉01刑终249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王金凤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冷某从他人处获得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微信群,邀请人员加入赌博微信群,设定赌博规则,组织群内成员以竞猜网站开奖结果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通过“往后余生!”(微信号×××)等三个微信账号接收“波波”(微信号×××)等多人的投注,共计接受投注金额32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微信群,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冷某辩称:对微信流水为320万元有异议,实际赌资200万元左右,微信的流水有我经营宾馆的流水还有工作室以及借款的,不应全部认定赌资。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接受投注金额为320余万元有异议,实际接受投注金额不足200万元,被告人冷某可以说明其合法来源,证据存疑的不应认定为赌资;冷某起到的作用较小,应是从犯,且认罪认罚,应予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冷某从他人处获得赌博网站的账号后,利用该账号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并经营赌博微信群,邀请他人加入,网罗参与人员,接受他人投注。冷某共计接受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通过赚取赌博网站的流水返利,获利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冷某自然情况,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到案经过:201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冷某抓获归案。

3.审计报告:被告人冷某开设网络赌场案涉案微信收入流水金额为人民币3225486.32元。

4.电子证据:被告人冷某通过微信组织网络赌博的截图。

5.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工具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的冷某的三星手机1部、iPhoneX手机1部、iPhone6手机1部、小米5手机1部中均提取出冷某利用以上各手机进行网络赌博的证据。

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人冷某组织网络赌博通过微信收取及支付赌注情况。

7.证人韩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冷某从韩某处获取赌博网站账号,进行组织网络赌博活动。

8.被告人冷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从韩某等人处获得赌博网站账号后,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接受他人赌博投注200余万元,并获利2万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人员参与网络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冷某当庭供述,冷某接受投注的数额应认定为二百万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冷某开设赌场期间流水为三百二十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冷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冷某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裁量】、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的适用条件及考验期限】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三星手机1部、iPhoneX手机1部、iPhone6手机1部、小米5手机1部、黑色机箱一台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竞文

人民陪审员吕淑环

人民陪审员许洪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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