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07刑初80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8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某1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周颖、被告人王某某2、被告人孙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1租赁本市普陀区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马宁(另案处理)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网址、账号和密码,对外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钱某某1在赌场内负责收账、操盘,被告人王某某2负责招揽赌客和替补代收赌资,孙某3负责替补操盘。2020年4月2日,民警在该赌场内查获涉案赌资若干及5名赌博违法人员。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及被告人钱某某1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1、陈某某、黄某2、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码量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检材接受清单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租赁合同、现场照片、赌博网站截图,户籍资料、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钱某某1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王某某2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告人孙某3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钱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钱某某1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钱某某1、王某某2、孙某3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钱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查获的赌资、赌博用具及违法所得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蓓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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