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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刑初4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02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02刑初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09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二部刑诉〔202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雷建军、鲍晓华、被告人王某某2及其辩护人骆松美、被告人吴某某3及其辩护人季建平、被告人王某4及其辩护人楼青、被告人付某某5及其辩护人诸葛莹、被告人傅某某6及其辩护人俞宏平、郑卢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世界杯足球赛举行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林友振(另案处理),每人出资3万元入股,召集人员建立微信群进行下注赌博,建立赌球规则并设定赔率(套用赌球网站的赌球规则、赔率),下注金额在几百至上万元不等。2018年世界杯期间上述被告人通过经营赌球微信群,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并平分。2018年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傅某某6为王某1等人安排租房(赌球群工作室)事宜,被告人付某某5及傅某某6为该世界杯期间的赌球微信群宣传、拉人。事后王某1将租房押金700多元以及工作室的电脑给予傅某某6作为好处,王某某2微信转账3000元给傅某某6作为好处,付某某5获得拉人返点13888元,王某某2给付某某55000元作为好处。

2019年1月初至2月初亚洲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每人出资5万元入股,召集人员建立微信群进行下注赌博,建立赌球规则并设定赔率,下注金额几百至几千元不等,2019年亚洲杯期间上述被告人通过经营赌球微信群,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王某1叫傅某某6安排租房事宜,事后王某1将租房押金900多元给予傅某某6作为好处。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系主犯,被告人付某某5、傅某某6系从犯,同时认定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均系坦白,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具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雷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认为赌资数额应当以王某1微信和支付宝绑定的银行账户转入金额予以统计确定。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王某1具有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于林友振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鲍晓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同意辩护人雷建军的意见,提出被告人王某1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对王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骆松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2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王某某2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季建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3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吴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具有立功表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楼青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4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王某4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未获利,积极退赃,仅参与其中一起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诸葛莹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5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付某某5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俞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某6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傅某某6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世界杯足球赛举行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与林友振(已判决),每人出资3万元入股,召集人员建立微信群进行下注赌博,建立赌球规则并设定赔率(套用赌球网站的赌球规则、赔率),下注金额在几百至上万元不等。2018年世界杯期间上述被告人通过经营赌球微信群,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0余万元并平分。2018年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傅某某6为王某1等人安排租房(赌球群工作室)事宜,被告人付某某5及傅某某6为该世界杯期间的赌球微信群宣传、拉人。事后王某1将租房押金人民币700余元以及工作室的电脑给予傅某某6作为好处,王某某2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傅某某6作为好处,付某某5获得拉人返点人民币13888元,王某某2给付某某5人民币5000元作为好处。

2019年1月初至2月初亚洲杯足球赛期间,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每人出资5万元入股,召集人员建立微信群进行下注赌博,建立赌球规则并设定赔率,下注金额几百至几千元不等,2019年亚洲杯期间上述被告人通过经营赌球微信群,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王某1叫傅某某6安排租房事宜,事后王某1将租房押金人民币900余元给予傅某某6作为好处。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傅某某6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6月4日,被告人付某某5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1处扣押了银行卡四张、苹果手机二只;从被告人王某某2处扣押了银行卡一张、苹果手机一只;从被告人吴某某3处扣押了苹果手机一只;从被告人王某4处扣押了苹果手机一只;从被告人傅某某6处扣押了手机一只、电脑一台。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2、吴某某3主动各退赃人民币25万元;同年6月4日,被告人付某某5主动退赃人民币1.9万元;同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1主动退赃人民币25万元;同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4主动退赃人民币5万元;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傅某某6主动退赃人民币0.5万元。

林友振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2于2019年7月30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某2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后本院对刘某某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王某1于2020年3月2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根据王某1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夏某某抓获归案,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3于2020年4月7日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称有人私卖柴油,公安机关根据吴某某3提供的线索将犯罪嫌疑人赵某、赵某某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接受证据清单、立功证明材料及立功情节证明、搜查笔录、现场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光盘、刑事判决书、证人林某、陆某、邵某、方某、倪某、沈某、万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付某某5、傅某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王某4、付某某5、傅某某6均具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但王某某2不属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故不采纳其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不采纳吴某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3系从犯的辩护意见。采纳各辩护人提出的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1、王某某2、吴某某3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三、被告人吴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5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付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傅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八、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项援

人民陪审员胡月兰

人民陪审员李如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褚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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