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廉江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881刑初4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5
审理经过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6日立案受理。被告人刘某某收到起诉书后明确表示不需要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至30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位于廉江市*****************开设麻将档,放置5张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每张麻将机满4人便可开局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先发放给每人500元筹码,若有人输掉全部筹码,赌局便结束,由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的费用并重新发给每人500元筹码,赌局才能重新开始。在此期间,每日约有30多人到场参赌,累计参赌人数200人以上,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5000元。
2019年5月30日,廉江市公安局查处该赌博场所,将被告人刘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成、陈某勇、郑某婷、杨某辉、梁某锦、黎某恩、黄某、梁某彪、李某军、林某发、钟某文、罗某敬、刘某兰、何某、韩某燕等人当场抓获,并缴获麻将机、麻将牌、赌博筹码等赌博工具一批和赌资人民币1177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人民币和主动缴交了10000元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成、陈某勇、郑某婷、杨某辉、梁某锦、黎某恩、黄某、梁某彪、李某军、林某发、钟某文、罗某敬、刘某兰、何某、韩某燕、柯某、柯某兴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片指认材料,廉江市公安局吉水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后主动缴纳罚金及积极退赃,亦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某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5000元人民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麻将机、麻将牌等赌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四、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11775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文佳
人民陪审员黄良
人民陪审员戚国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