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023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28
审理经过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9)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不可抗力,本院于同年3月20日中止本案审理,于同年8月17日恢复审理。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5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汪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越南岘港一栋四层楼的宾馆内,建立了名为“百乐”的微信赌博群,并将该群连接越南“皇冠”赌场平台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开设赌场。期间,刘某,陈某、李某1、李某2、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上从事后勤管理、主持、客服等工作,每人每月工资约人民币10000元。
经鉴定,“百乐”网络赌博群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0月15日共吸收赌资人民币60418763.7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山东临清市公安局投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案犯吴某、包某、吴某1、刘某、李某2、冯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主犯。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均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及预缴罚金,李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3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同案犯吴某、包某、吴某1、刘某、李某2、冯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经退缴非法所得3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及预缴罚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预缴。)
二、退缴的非法所得3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邱灿辉
人民陪审员周新光
人民陪审员徐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