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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03刑初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6   阅读:

审理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403刑初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0

审理经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9)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华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至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九江市浔阳区中山路71号金色阳关洗浴店旁一游戏室内,摆放了“捕鱼机”2台(共14个机位)、“飞禽走兽”赌博机1台(共6个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2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该游戏室内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及参赌人员7人。

2017年2月开始,张志川租赁了位于九江市浔阳区的房屋,开设了激情飞扬游戏室,雇佣多人分工管理游戏室的日常经营。张志川为获取盈利,在游戏室内摆放了赌博机,24小时营业,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赌博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在营业员处买卡上分,将现金转换成卡上的分数在机器上使用,卡上的分数可以在营业员处转换成现金。被告人徐某某在该游戏室内维持现场秩序,防止赌博人员在游戏机上玩名堂,并与张志川约定该游戏室3%的股份,年底分红,并领取底薪。2017年7月31日晚20时许,公安民警在激情飞扬游戏室内抓获参赌人员9人,查获“捕鱼机”1台,“动物机”2台、“单挑机”3台,经认定,此6台游戏机共有50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公安民警从游戏机室的另一房间内,查获游戏机15台。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游戏机室内用于上分退分充值的电脑1台。经调取电脑的台账,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激情飞扬游戏室共收取上分充值赌资人民币88107155元,盈利人民币5984565元。

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从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所犯的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我不是游戏室的股东,只是张志川承诺年底会给我一点分红,我心里预期是3%,游戏室的账目我也看不到。游戏室有14个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有提成,我每个月3000元,另外拿了1000元提成去买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开始,张志川租赁了位于九江市浔阳区的房屋,开设了激情飞扬游戏室,雇佣多人分工管理游戏室的日常经营。张志川为获取盈利,在游戏室内摆放了赌博机,24小时营业,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赌博机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在营业员处买卡上分,将现金转换成卡上的分数在机器上使用,卡上的分数可以在营业员处转换成现金。被告人徐某某受雇于张志川,每月领取底薪及提成,负责在游戏室内维持现场秩序,防止赌博人员在游戏机上玩名堂,并且与张志川约定给予其游戏室3%的股份,年底分红。2017年7月31日晚20时许,公安民警在激情飞扬游戏室内抓获参赌人员9人,查获“捕鱼机”1台、“动物机”2台、“单挑机”3台,经认定,上述6台游戏机共有50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公安民警从游戏机室的另一房间内,查获游戏机15台。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游戏机室内用于上分退分充值的电脑1台。经调取电脑的台账,自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激情飞扬游戏室共收取上分充值赌资人民币88107155元,盈利人民币5984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受理情况。

2、罪犯张志川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徐某某是2017年我请到游戏室做事的,因为他能找到客人来玩赌博机,又可以防止客人在游戏室玩赌博机时偷分。徐某某带客人来就会向我要钱,我每次都会给其1、2千元不等。徐某某到游戏室没多久,就找我要股份,我就答应了。按照市场行情,徐某某这样以技术入股的,大概是占游戏室股份的3%,一般是年底分一次红,但是还没到年底,游戏室就被查获了,所以徐没分到钱。

3、证人郭某的陈述证实:有个外号叫“沙河佬”的人经常来游戏室,她如果看到场子冷清酒会调动气氛,还跟赌博的人聊天,问下输赢情况,所以我感觉他是股东之一。我被拘留的时候,张志川和徐某某都来看过我。

4、证人饶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激情飞扬游戏室使用赌博机赌博的情况。

5、被告人徐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我以前开过赌博游戏机室,认识张志川,所以张志川叫我到他的游戏室上班,我主要是防止客人套取游戏机钱。张志川每月给我3000元工资,但是我没钱用了,张志川也会同意叫领班给我钱用。因为我懂玩客在赌博机上玩名堂的技术,如果有人玩名堂我不说。张志川是要付出代价的,实际上每月我都有5000元左右。张志川承诺我年底会给提成的,按照市场行情,应该给我游戏机利润的3%。张志川给过我两个月的提成,每个月2000元,共4000元。

6、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2015年2月11日受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2月在浔阳区中山路71号金色阳关洗浴店旁一游戏室内开设赌场、摆放赌博机的违法事实。

7、浔阳区人民法院(2018)赣0403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张志川伙同他人在激情飞扬游戏机室摆放赌博机、开设赌场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

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归案情况。

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某某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的赌场中受雇参与赌场经营并分成,系开设赌场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对其在游戏机室的身份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坦白情节的成立,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代其预缴纳罚金,可视为被告人徐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景

人民陪审员罗永仙

人民陪审员胡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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