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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07刑初25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6   阅读:

审理法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207刑初25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审理经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份到8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下载“唐山撸麻巧”软件,购买房卡开设赌博房间,后建立微信群组制定赌博规则,并以出售房卡的形式从中渔利,组织20余人以“撸麻雀儿”的形式在游戏软件内赌博,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2019年9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并于2019年9月28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参赌人员冯某、陈某、郑某等人的证言;冯某、陈某、郑某等证人提供的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孙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某所用苹果牌手机一部;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3月份到8月份期间,利用其苹果手机下载“唐山撸麻巧”软件,购买房卡开设赌博房间,后建立微信群组制定赌博规则,并以出售房卡的形式从中渔利,组织20余人以“撸麻雀儿”的形式在游戏软件内赌博,共非法获利30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另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陈某、郑某等人的证言、冯某、陈某、郑某等证人提供的微信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孙某某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某被依法扣押的苹果手机一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提供赌博场所,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其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孙某某的作案工具XX手机一部,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孙某某作案工具XX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伯函

人民陪审员付旺余

人民陪审员孙长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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