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开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内0523刑初1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8
审理经过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2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开鲁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江、李某1涉恶团伙案件中发现曹某有参与李某2开设赌场犯罪,遂对其立案侦查。
现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初,李某1(另案处理)与其儿子李某2(另案处理)在××县北李富(另案处理)的牧铺内开设赌博场所,期间李某2纠集并指使曹某、郭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帮助管理及暴力索要赌债等事宜。李某1与李某2共在开设赌场中抽红渔利200000.00元。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3月16日曹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予质证的如下证据: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李某1开设赌场放贷名单、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4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胡某、黄某、李某2、李某1、李某3、刘某、孙某、吴某1、吴某2、闫某、张某、史某证言。
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故全部予以确认有效并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在李某2所开设的赌场内从事帮助管理及索要赌债等工作,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系与李某1、李某2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陈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减轻处罚。开鲁县人民检察院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已经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金龙
裁判日期
二0二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窦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