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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刑初33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7   阅读:

审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83刑初3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7

审理经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杨始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徐锋庆、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绍兴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内开设赌场,召集包括王某在内的绍兴、慈溪地区参赌人员,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31.3万元,并将获利分配给高某、杨某、孙仕阳(均另行处理)等赌场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实际分得人民币2千元。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徐锋庆向王某提供赌资至少人民币100万元。

案发后,本院从被告人杨某处扣押人民币50万元,暂存于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赃款专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杨始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赌资50万元已移送本院;被告人杨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认罪认罚,且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及赌资,对被告人杨某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以上述为由要求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二、扣押于本院的赌资及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泉清

人民陪审员董瑛英

人民陪审员姚火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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