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81刑初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一部刑诉(201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富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辩护人赵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景某某通过平台“卧龙翻金”APP上购买房卡后,用昵称为“跳跳兔”的微信号建立“开心快乐每一天”微信群,吸收成员八十余人,在群内发布有关房间的网址链接,供群内成员进行麻将赌博,每局以微信红包形式收取玩家6元房费获利。经查证,景某某共收取房费1176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景某某通过平台“卧龙翻金”APP上购买房卡后,用昵称为“跳跳兔”的微信号建立“开心快乐每一天”微信群,吸收成员八十余人,在群内发布有关房间的网址链接,供群内成员进行麻将赌博,每局以微信红包形式收取玩家6元房费获利。经查证,景某某共收取房费11766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正侧面照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景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的事实。
(2)景某某手机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景某某组建微信群“开心快乐每一天”群内成员信息及其利用微信群组织群成员赌博的事实。
(3)景某某手机微信红包截图,证实被告人景某某利用微信群组织群成员参与赌博并收取房费的事实。
(4)李某、梅某、张某、段某、刘某、薛某、丁大卫手机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景某某在“开心快乐每一天”微信群内进行网络赌博的事实。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梅某、张某、段某、刘某、薛某、丁大卫等人在被告人景某某创建的微信群内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景某某网络赌博使用手机一部的事实。
(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景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张楼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利用微信建立微信群组织群成员赌博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孔某证言,证实孔某在被告人景某某建立的“开心快乐每一天”微信群内,参与麻将赌博的事实。
(2)证人李某、梅某、刘某、薛某、张某、段某、余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景某某通过建立“开心快乐每一天”微信群,供群成员玩麻将赌博,后收取房费获利的事实。
3.被告人景某某供述,证实2018年5月份,我才用跳跳兔的微信号建立的“开心快乐每一天”微信群,群里大概有八十人左右,刚开始的时候是我婶倪兴然在招呼这个群,她在群里组织人通过卧龙翻金APP打麻将,用另一个叫没名字微信号收取房费,她收完房费再转给我,我只是负责买房卡,2018年7月份到8月份,我开始招呼这个群,还是用跳跳兔的微信号开房间,用没名字的微信收取房费,我自首之前,大概一共收了多少房费我也记不得了,大概建有1961个房间,一共收取房费11766元,除去成本3000多元,一共盈利7844多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景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景某某违法所得1176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清然
审判员冀鹏翀
人民陪审员刘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