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0103刑初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26
审理经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9〕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经常在微信群内参与赌博。2018年1-6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提供自己控制的微信账号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给微信群赌场及其工作人员使用。至被告人常某某2018年6月20日被公安人员被抓获,该银行账户内往来资金超过310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工作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司法审计报告、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及指控事实不认可,辩称:1、其参与赌博的金额较小,不知道是违法行为;2、王某银行账户上的320万元流水不能证明其构成开设赌场罪;3、其因赌博欠了环球博彩娱乐公司很多钱,将微信提供给他们使用,能延缓还钱时间。
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事实不认可,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所出示的电子数据不应当采信,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中存在瑕疵;2、虽常某某提供微信账户给微信群赌场的人员使用,介绍他人参与赌博,但其绑定的工商银行与赌场无关,故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3、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宣告常某某无罪;4、王某银行账户上的320万元流水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6月期间,被告人常某某提供自己控制、使用的微信账号“财富之门”及绑定的银行账户给赌博机构使用。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常某某被公安人员被抓获时,该银行账户内往来资金超过3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常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抓获经过及其前科情况。
二、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常某某两部玫瑰金苹果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及三张银行卡。
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1、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4月1日-5月25日易某农业银行卡尾号0972的账户向王某转账情况。
2、平安银行个人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8月25日-2018年6月21日,孔某平安银行卡尾号1494的账户与常某某、王某、段某、易某等人银行卡之间的转账情况。
3、兴业银行提供王某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证实:2017年9月15日-2018年6月21日,王某兴业银行账户尾号3112的银行卡转账情况。
四、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青龙派出所出具工作情况二份证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段某通过微信转账到常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名为“峻豪”的微信85000元。常某某的微信“峻豪”的资金主要是通过微信消费及提现转出,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通过微信提现至常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3888的银行卡235000元。2018年4月至5月,段某通过微信转账到常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名为“财富之门”的微信15000元。2018年4月至5月,易某通过微信转账到常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财富之门”的微信187750元。常某某持有的苹果手机“财富之门”的微信上的资金,主要通过微信提现转出。
微信昵称“财富之门”绑定的兴业银行卡的户主为王某,账号尾号为3112。
五、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常某某被查获的手机提取微信账号“环球财务”、“财富之门”与易某聊天内容主要为指导易某参与赌博、使用二维码购买分数等;微信账号“峻豪”与易某等人聊天内容为如何参与微信群内的赌博、上分下分等情况;微信账号“峻豪”与“环球财务”、“财富之门”、“老铁”聊天内容证实“环球财务”、“财富之门”、“老铁”向“峻豪”汇报出码、余码、码上水等与赌场经营、管理相关的内容;提取微信信息“开工群”等聊天内容证实与参与赌博、管理赌场相关;“峻豪”与“老铁”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老铁”系常某某儿子,二人的聊天记录中提到“机器人”、“庄”、“上分”、“码”、“下水”、“下注”等赌博专业术语,此外还有“登陆机器人,不小心按到:‘清除’键,洗码费不在了(老铁)”、“只要客户不差钱,就一直干(常某某)”、“不要在群里说上下水的事情(常某某)”、“不能让人家晓得(常某某)”等与常某某掩藏经营、管理赌场身份继续拉人赌博相关的信息。
六、证人证言
1、易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19日常某某将其拉进一个微信群赌博,群主每天都不固定,每天新建一个群,通过扫二维码加入群开始赌博。赌博的方式叫百家乐,通过昵称为“环球财务”的微信投注,他会发微信和支付宝的二维码,其在微信扫码后就可以支付款项下注。结果在微信群里宣布,赢钱的话就发银行卡号给“环球财务”,其确定“环球财务”就是常某某。开微信群赌博的工作人员有一个微信名叫“环球财务”、一个微信名叫“财富之门”、一个微信名叫“老铁”、还有常某某的一个微信(微信号是:×××,是2018年4月7日添加其为好友的,被其备注为常某某)。“环球财务”、“财富之门”负责上分,下分,发开工微信群的二维码。老铁”偶尔上下分、当开工群的群主,还卖过微信号给其,常某某和“老铁”教其做代理,即拉人进赌博群就可返点。2018年4月25日到2018年4月29日其输了7万,2018年4月29日到5月23日输了33万左右。“
2、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有两个微信账号,“财富之门”、“王艺淋幻颜国际整形医院”。“财富之门”和对应的手机、电话卡和绑定的平安、兴业、招商及建设银行卡在2017年冬天就给常某某用了。给了常某某之后其就没有用过这个微信号。
3、孔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常某某的儿子常国民是朋友关系。其将绑定银行账户的电话卡给常国民使用,自己又办了一张副卡用。我们已经很长时间没有联系了,直到常某某被抓后,常国民才打电话说因为常某某用其卡出事了,让其躲一下。
4、段某的证言证实:微信昵称为“峻豪”(常某某)的人介绍其加了“环球财务”的微信号,之后“环球财务”就拉其进微信群,下分玩百家乐赌博,群主每次都换。押注的钱通过“环球财务”发的转账码,支付宝扫码转到一个叫孔某的账户上,还有几次通过“峻豪”提供的转账码转账,后来才知道实际也是转给了“财富之门”。
5、林某的证言证实:一年前常某某找我们,教其和易某在微信押大小,上分赌博,当天常某某给了其和易某各500元的分免费玩。
七、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2018年3月,其在环球博彩娱乐公司赌博欠了他们钱,给他们使用其的微信号就可以宽裕时间,其就在赌场里授权他们登录,并提供了转账密码,该微信号绑定王某的银行卡。环球博彩娱乐公司用电脑登录“财富之门”的微信,安排赌博人员上分。其只介绍过易某在微信赌博,把他拉进微信群发指令下注,可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扫码下注,输赢由博彩娱乐公司的人在核对。其持有的三个手机都是其自己使用,没有其他人用过。其的微信昵称是“峻豪”、“财富之门”。
八、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易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照片上的男子系拉其进赌博群的常某某。
2、证人段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照片上的男子系拉其进赌博群并介绍其加微信“环球财务”的常某某。
3、证人林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照片上的男子系常某某,教其和易某赌博。
九、司法审计报告证实:2020年5月26日经云南泰庆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户名为王某的兴业银行账户尾号3112的银行卡流入资金3202353.62元,流出资金3200363.8元,账户余额1989.82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常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第一,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并使用微信“财富之门”及对应绑定的银行卡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第二,本案查获的微信及对应绑定银行卡的流入资金超过320万元,已属于情节严重的范围;第三,查获常某某身上的三部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内容存在多个微信群组织网络赌博,结合微信聊天截图、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亦可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的行为。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开设赌场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以充分注意。
据此,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行为,结合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已扣除2018年6月21日至7月24日被羁押时间。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依法追缴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颖蕾
人民陪审员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杨晓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