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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34刑初22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4   阅读:

审理法院: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0434刑初22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7

审理经过

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献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孔某甲伙同李某甲、刘某甲、杨某甲、张某甲、房某甲(均已判)及苗某甲、刘某乙、郭某甲、冯某甲、张某乙、宋某甲、郭某乙、皇某(均另案处理)14人在魏县房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抽头营利,放贷人员有李某甲、李某甲、申某甲、李某丙、常某甲、田某甲(均已判)及张某丙、李某丁、谢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参赌人员有张某1、刘某、张某2、王某甲、张某丁、韩某甲、闫某甲、马某甲、王某乙、张某戊、张某戌、任某甲等人。该赌场持续20余天,抽头营利10余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孔某甲和皇某两人合算一股,在股时间四、五天,各分得抽头渔利1500元左右。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1、刘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某甲、皇某等人的印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孔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孔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海岭

审判员陈合强

人民陪审员靳连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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