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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刑初190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6-26   阅读:

审理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509刑初19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6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一部刑诉〔2019〕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又恢复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1及其辩护人沈红霞,被告人杨某某2及其辩护人胡章玮,被告人孙某某3及其辩护人平佳翱,被告人朱某某4及其辩护人周晟,被告人江某5及其辩护人蒋培芳,被告人朱某某6及其辩护人朱唐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别在昆山市巴城镇某农庄旁一蒙古包内、昆山市某国际商务中心201室、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等地开设赌场6次,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朱某、袁某乙等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经沈某指派,由被告人沈某某1负责发牌和收取“庄风钱”,由被告人杨某某2负责看管收取的“庄风钱”;经石某和李某甲指派,由被告人孙某某3负责监督“庄风钱”的收取,由被告人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及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场“望风”。其间,被告人沈某某1获取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高额工资,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等人分别获取每次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高额工资。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参与开设赌场6次,被告人杨某某2参与开设赌场5次;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孙某某3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朱某某4、江某5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朱某某6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昆山市巴城镇某农庄旁一蒙古包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昆山市某国际商务中心201室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5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昆山市巴城镇某农庄旁一蒙古包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月上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25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月上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3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4、江某5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朱某某6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6、江某5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6、江某5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沈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沈某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二、被告人沈某某1系从犯;三、被告人沈某某1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1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杨某某2系从犯;二、被告人杨某某2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从宽处罚;三、被告人杨某某2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2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3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本案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二、被告人孙某某3系从犯;三、被告人孙某某3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孙某某3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3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朱某某4系从犯;三、被告人朱某某4系坦白;四、被告人朱某某4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4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某5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江某5系从犯;二、被告人江某5系坦白;三、被告人江某5系初犯;四、被告人江某5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江某5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6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朱某某6系从犯;三、被告人朱某某6系坦白;四、被告人朱某某6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6从轻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别在昆山市巴城镇某农庄旁一蒙古包内、昆山市长某国际商务中心201室、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等地开设赌场6次,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朱某、袁某乙等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经沈某指派,由被告人沈某某1负责发牌和收取“庄风钱”,由被告人杨某某2负责看管收取的“庄风钱”;经石某和李某甲指派,由被告人孙某某3负责监督“庄风钱”的收取,由被告人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及李某乙(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场“望风”。其间,被告人沈某某1获取每次人民币1000元的高额工资,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等人分别获取每次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高额工资。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参与开设赌场6次,被告人杨某某2参与开设赌场5次;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孙某某3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朱某某4、江某5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朱某某6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昆山市巴城镇某农庄旁一蒙古包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昆山市长江南路某国际商务中心201室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袁某乙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5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9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昆山市巴城镇某农庄旁一蒙古包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袁某乙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4.2019年1月上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符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20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5.2019年1月上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朱某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6.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沈某某1、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沈某、石某、李某甲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民房内开设赌场,根据上述分工,组织袁某甲、徐某、袁某乙等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约3万元。其中,被告人沈某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朱某某4、江某5均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朱某某6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6、江某5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沈某某1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没有开设赌场,其在赌场里面发牌、抽庄风,赌场的老板是小石头和其姐沈某,他们两人合开的。沈某安排了其在赌场里发牌和抽庄风,还安排了杨某某2负责看庄风,其抽庄风满一万块钱就交给杨某某2,由杨某某2负责保管。沈某安排专门开接送赌客的摇车,小石头安排人在赌场看场子、监督抽庄风的情况。

赌场在昆山的蒙古包里开过两次,在一个写字楼的二楼赌过一次,在树林里的破房子赌过两次,在人家家里赌过一次。去赌场之前,其姐夫杨某会打其电话问其在哪里,然后他安排摇车过来接其。每次都是赌纸牌二八。赌场有望风的,都是小石头安排的,小石头还安排了一个男的在其旁边负责记录其收取的庄风钱,记录的方法就其每收1万元庄风钱,这个男的会在桌子拿一个橡皮筋套在自己手上,每套一个橡皮筋代表收了1万元庄风钱。因为这个赌场是沈某和小石头合开的,小石头安排这个男的就是为了监督收取庄风钱的数目,这样后续沈某和小石头好分账。这些望风、看场子、开摇车的人的钱都是小石头和沈某从庄风钱里面拿出来给他们。清点庄风的时候,其姐夫杨雪林会把其的工资从庄风里抽出来,其是1000块钱一场。杨某某2500元一场。剩下的庄风钱小石头和沈某再分的。分庄风的时候在场的有其、小石头、沈某、杨雪林、还有小石头带过去的几个小弟兄也在。

第一场是在2019年元旦后的一两天,在昆山巴城的一个蒙古包里开的,收了差不多4万块钱左右的庄风钱。这场参与赌博的有小石头、沈某、杨雪林,还有十五六个人。

第二场是过了一两天的一个晚上,是在一个写字楼二楼一个办公室里赌的,庄风抽了差不多5万元左右。那天一开始小石头没有来,后来才来的。沈某、杨某都赌了,还有十来个人也赌钱了。

第三场是在写字楼二楼办公室赌完之后的第二天晚上,还是在之前巴城的那个蒙古包,这场庄风钱差不多有6万多元。小石头、沈某、港龙、金根、杨某都参赌了,还有十来个人也参赌了。

第四场是在第三次赌完之后过了两三天,我们在一个树林里的破房子开了一次,这场小石头说他输了有100万,这场庄风收了有25万元左右。小石头、沈某、港龙、杨某、金根都赌了,还有二十来个人也参赌了。

第五场是在小树林的破房子赌完之后过了一两天,在一个人家的家里赌了一次,这次收了差不多6万多元的庄风。小石头、沈某、港龙、金根、杨某,还有十几个人都赌了。这场赌钱的时候有一个女赌客因为烧炭取暖晕倒了。

第六场是过了一两天,我们又回到小树林的破房子里赌钱了,这场赌钱抽了差不多有3万元左右的庄风钱。小石头、沈某、港龙、金根、杨某、还有七八个人都参与赌钱了。这六场赌场的老板都是小石头和沈某。其每场拿1000元钱,六场共拿了6000元钱。其辨认出石某就是赌场老板之一“小石头”,李某甲是跟着石某负责看场子的男子,杨某某2是负责保管庄风钱的男子,沈某是赌场另一个老板。

2、被告人杨某某2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去过别人的赌场六次。蒙古包其去过两次,一个卖酒的地方其去过一次、上海农村一个破房子里其去过两次,还有一次的地方有一个女的晕倒了,是去年春节前,大概是2018年12月份左右。这六次都是这个时间段发生的,大概每隔两三天就有一次赌场。这六次赌场的老板是小石头和沈某,没有换过别的老板。其是沈某叫其负责在赌场里看着庄风钱,每场给其500元。赌场里赌的是纸牌二八,发牌和抽庄风的是沈某某1。赌场有人望风的,望风和看场子的人都是小石头安排的。这六场每场的庄风是十到十五万元左右,庄风钱最后是小石头和新妹分的。

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赌场老板沈某和小石头安排开车的人接上其和一帮赌客去了昆山一个卖酒的地方,赌钱的时候,沈某让其看管庄风。那天赌到11点多结束,第二天新妹给了其500元。

接下来过了三五天,还是晚上9点多,沈某安排车子接上其和一帮赌客去了昆山一个蒙古包帮她看庄风。这次赌到11点多结束的,结束之后新妹给了其300元还是500元我记不清了。

接下来又过了三五天,还是沈某安排人开车接上其和一些赌客去了上海农村一个小房子里帮她赌场里看庄风,结束之后新妹给了其500元钱。

接下来又过了没几天新妹又安排人开车接上其和一帮赌客去了上次去的上海农村那个破房子赌场里帮她看庄风。结束后新妹给了其几百元其记不清了。

后来就是最后一次了,其记得那次有一个女赌客因为煤气中毒晕倒了,其在赌场里帮新妹看庄风,结束之后新妹给了其500元。其辨认出石某就是赌场老板之一“小石头”,李某甲是跟着“小石头”的人,沈某就是赌场另一个老板。

3、被告人孙某某3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9年1月份的时候去过石某和沈某开的赌场一共六次,其在赌场里帮石某监督新妹那边的人收的庄风钱的具体数目。大概在三四年前其在太仓赌钱的时候认识了李某甲,是他叫其去石某和沈某开的赌场里面帮忙监督庄风钱的。石某和新妹开的赌场其记得在昆山的郊区有个蒙古包的农家乐饭店里去了两次,在昆山长江路附近的一个小区里的一幢楼的二楼房间里去了一次,在上海和昆山交界的地方一个果园里的平房里去了两次,在上海和昆山交界的地方好像叫外冈的地方一幢两层楼房的一楼房间里去了一次。

第一次是2019年元月初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在昆山郊外的一个有蒙古包的饭店。李某甲打电话联系其去赌场,李某甲开车来接的其。当时蒙古包里面有沈某、石某、沈某的弟弟、歪嘴、沈某的老公等人。到了之后,李某甲跟其讲沈某的弟弟负责发牌收庄风,他收好庄风满一万元就要交给歪嘴,然后其就在旁边看好,不让他们私吞,每满一万元庄风钱其就拿一个皮筋套在自己手上,这样便于计数,他还说每场给我500元好处费。后来来了十几个赌钱的人,大概晚上9点多钟就开始在里面赌钱了。当天晚上一共收了至少五六万元庄风钱。李某甲是负责看赌场的;新妹的弟弟负责发牌和收庄风;歪嘴负责收庄风钱;外围还有望风人员小潘、俊杰、小勇他们,都是李某甲安排、指挥他们的。这次赌完钱之后,赌客先离开,剩下的就石某、沈某、沈某的弟弟、歪嘴、李某甲、其。接下来李某甲会从庄风钱里拿出一部分给工作人员发工资,李某甲给了其500块钱。

第二次是在昆山长江路一个小区里的二楼一间办公室里,跟第一次可能就隔了一两天,那次也是李某甲联系其,其跟他一起过去的。发牌和收庄风的还是新妹的弟弟,保管庄风钱的还是歪嘴,其还是在边上负责监督。当天晚上坐庄的还是石某、新妹、港龙、金根等人,一直赌到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其记得大概收了五六万元庄风钱。结束后其把数的皮筋交给李某甲,他给了其500块钱。

第三次是在第一次赌钱的昆山蒙古包那边,是第二次之后的第二天晚上八九点钟,还是李某甲联系其并来接其的,还是沈某的弟弟发牌和收庄风,歪嘴负责保管庄风钱。这一次收了大概四五万元庄风。李某甲给了其500块钱。

第四次是在上海嘉定区和昆山交界的一个郊区果园里的一幢平房里,是第三次之后的两三天后,那天也是李某甲联系其的。晚上八九点钟左右,李某甲开车带其过去的,到了之后其看到新妹、石某、金根、港龙已经在了,还有一帮赌钱的人,也是之前那几次参赌的人。还是沈某的弟弟负责发牌和收庄风,歪嘴负责保管庄风钱,其在旁边用皮筋记庄风的钱数,并监督他们收庄风。这次其记得石某输了一百万元左右,庄风钱收了二十几万。这次李某甲还是给了其500元。小勇、小潘、俊杰在赌场门口望风,外围李某甲安排有其他人望风。

第五次是第四次之后的第二天晚上,是在上海嘉定区外冈镇乡下一幢二层民房里。当天晚上是李某甲打电话通知其过去的。发牌和收庄风的还是沈某的弟弟,看管庄风的是歪嘴。新妹、石某、港龙、金根轮流坐庄,赌钱的还有十来个人,跟之前的人员差不多。其记得当天晚上天很冷,屋子里面烧炭的,有个赌钱的女的因为缺氧晕过去了。李某甲还是分给了我500块钱。

最后一次是第五次之后的第二天,是在上海嘉定区和昆山交界果园里的平房里,就是第四次的赌场里。还是李某甲打其电话让其过去。沈某的弟弟负责发牌和收庄风钱,歪嘴负责保管庄风。这次收了大概两万左右庄风钱。这次小潘、小勇、俊杰还有其在赌场里监督收庄风的人,还有维护赌场里的秩序。这次因为外边听说有赌场被抓了就散场了,所以没有给其钱。其辨认出了石某就是赌场老板之一,李某甲是负责看赌场的,江某5就是其所说的小潘,朱某某4就是其所说的俊杰,李某乙就是其所说的小勇,沈某某1就是新妹的弟弟,负责发牌和收庄风,杨某某2就是其所说的歪嘴,负责看管庄风钱,沈某是赌场老板之一。

4、被告人朱某某4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到2019年1月份,石某和沈某一起开赌场,其主要是在外面望风,是石某安排其跟着李某甲进赌场工作的,赌场的事情是石某是安排李某甲负责的,其进赌场具体做什么都是李某甲安排的。其和江某5、李某乙、张双龙、张某、冬瓜主要负责外场望风。长江和港港是在赌场里面,也是李某甲安排的工作,参与赌场工作的人工资一般都是300元一次,如果时间长就是500元一次由李某甲发的。

其一共参与了六次赌场望风的事情。第一次是在2019年1月上旬在一个生态园的蒙古包里,是李某甲通知其去的,其、李某乙、江某5、冬瓜一起望风的。这次其拿到500元钱。

2019年1月6日晚上,李某甲在微信群里通知晚上赌场开在大唐足浴边上小区的二楼,其和李某甲、江某5、长江、港港、李某乙和冬瓜都过去了。其和江某5、李某乙、冬瓜在外面望风,这场赌博石某也来赌钱的,李某甲、长江、港港也是在赌场里面的。回去之后李某甲给每人发了500元钱。这次参赌的有石某、新妹、常熟的港龙、其他人其都不认识。赌客都是石某和新妹联系的,是沈某安排摇车接送的。

2019年1月7日,是在昆山巴城一个农庄的蒙古包开的赌场,也是李某甲在微信群里通知大家过去的,是李某乙带着其、江某5、冬瓜过去的,还是望风。李某甲、长江、港港在赌场里面,具体做什么其不清楚。这场赌博望风的每人分到500元,也是李某甲给的。

第四次和第三次隔了一天,还是李某甲通知其过去的,赌场在上海和昆山交界的一个破房子里,其四个人负责望风,后来给了每人500元的工资。这次赌场工作人员有李某甲、江某5、李某乙、冬瓜、其。

第五次是在上海、昆山交界的一处民房里的,这次还有一个女的因为赌场里面烧炭晕倒了。这次还是其四个人去的,去了之后还是望风,这次其也是拿到500元工资的。

最后一次是隔了一天以后,赌场地点在第四次昆山、上海交界处的那个破房子里。这次和之前一样,其四个人乘摇车过去的,这次李某甲给每人300元望风钱。其辨认出石某就是赌场的老板、李某甲就是安排其去望风的男子,江某5、李某乙、就是和其一起望风的男子,朱某某6就是其所说的冬瓜,其还指认出昆山市某农庄蒙古包大营处就是其两次赌场望风的地点;昆山市某国际商务中心北侧地下车库入口处为其望风的地点。

5、被告人江某5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石某、沈某开设的赌场是在2018年年底到春节这段时间,主要是在2019年1月份。赌场的老板是石某和沈某,赌场这边石某让李某甲负责。石某这边参与赌场工作的有其、李某甲、朱某某4、张某、长江、云港、双龙、李某乙、冬瓜。都是石某安排让其这些人跟着李某甲,然后李某甲具体安排工作。其和朱某某4、云港、双龙、李某乙、冬瓜都是负责在赌场外面望风。长江在赌场里面看着庄风;李某甲给大家分工之后就在赌场里面,如果有情况大家就会通知他。

第一次是在昆山的一个蒙古包里,大概是2019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其和李某乙、冬瓜、朱某某4根据李某甲的安排在赌场望风,这次其和其他人一样,拿到500元工资。

第二次是第一次开赌场的第二天的晚上,在昆山市××一个小区里面开的赌场。李某甲让其和李某乙望风,朱某某4、冬瓜也是望风的。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钱,其他人也应该拿了500元。

第三次是第二次开赌场的晚上,还是在那个蒙古包里的,其跟李某乙、冬瓜、朱某某4一起去的,之后李某甲安排其四个人望风的。这次也是李某甲给了其500元钱。

第四次是在上海、昆山交界的一个破房子里,其参与了两次,一次是第三次隔了一两天,有人通知李某乙,之后李某乙和其一起过去。李某甲让其和李某乙望风。这次其和李某乙也各拿了500元的工资。还有一次也是其和李某乙两个人去的,到了之后,李某甲安排其和李某乙望风。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

还有一次是在乡下一个没人住的人家,其坐李某乙的车子过去的,这次还有一个女的晕倒了。李某甲让我和李某乙望风,散场的时候,李某乙给其500元。其辨认出石某、李某甲、朱某某4、李某乙以及朱某某6就是其所说的冬瓜,孙某某3就是其所说的长江。

6、被告人朱某某6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石某开设过赌场,其在赌场里面帮他的赌场望风。跟其一起望风的还有江某5、朱某某4、小勇。赌场望风的事情都是李某甲安排的,李某甲也是跟着石某的。

其参与望风的地点在昆山某足浴店边上的一个小区里面一次,在一个蒙古包的地方两次,在上海一个农村的家里一次,在上海一个树林里的一个破房子里一次。

在昆山某足浴店边上的一个小区的这次是李某甲安排其过去的,过去参与望风的有其、江某5、朱某某4、小勇,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李某甲安排其六个望风的人具体望风的地方。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钱。

第一次蒙古包是李某甲在微信群里发的位置,其是坐小勇开的车过去的,这次望风的也是六个人,其、江某5、朱某某4、小勇,还有那两个不认识的人。还是李某甲安排具体望风的位置。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好处费,是朱某某4把钱转交给其的。

第二次去蒙古包是小勇直接把其带过去的。这次望风的只有其、小勇、朱某某4、江某5,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没有来。小勇说望风的位置跟上次一样,期间李某甲也有在微信群里问情况如何,望风的人也都是告知赌场外面没什么情况。赌博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现金。

在上海一个农村的家里的这次是其跟小勇过去的,李某甲给安排望风,其跟江某5一组,小勇和朱某某4也是望风的,这次赌场里有烧炭炉取暖的,有两个女的因为里面的空气不好,还晕倒了。赌场结束后,李某甲也是给了其500元。

在上海一个树林的破房子里的这次也是小勇带其过去的,江某5和朱某某4也一起的。李某甲安排去外面望风。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其我看到长江和港港也在。其辨认出石某就是开赌场的老板,李某甲就是安排赌场工作的男子,江某5朱某某4就是和其一起望风的男子,李某乙就是其所说的小勇,孙某某3就是在赌场里面记账的男子、沈某某1就是在赌场里面发牌男子。

7、证人沈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9年1月上旬左右,在昆山、上海等地与石某一起开设赌场,是石某说要跟其一起合作开赌场的,赌场庄风钱由其两个人五五分的。其安排其弟弟沈某某1负责发牌抽庄风;其他的人由石某负责。因为其是残疾人,石某和其一起开赌场,可以以其的名义来开,如果被抓的话,他可以逃避处罚。

石某给其说过以后,其负责联系一些其认识的赌客,然后安排其弟弟沈某某1在赌场里面发牌、抽庄风,其还让杨某某2去赌场。石某那边安排了李某甲负责赌场望风的事情。

第一场赌博是2019年1月上旬,地点在昆山的一个蒙古包里,这个地方是其联系的。其联系好场地后,告诉李某甲具体位置。其跟杨某某2一起过去的,李某甲、沈某某1已经到了。沈某某1负责发牌、抽庄风,有时候杨某某2会帮其看着庄风包。赌场里面的情况是李某甲在负责的,外围望风的也是李某甲安排的。结束以后,其和石某看一下收了5万元左右庄风钱。除了其弟弟是拿1000元,其它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500元,包括李某甲还有望风的人。

第二场赌博是在昆山的一个写字楼二楼一个办公室里面开的,就在蒙古包开完赌场之后的一天。这次的地方也是其找的。沈某某1是负责发牌和抽庄风,结束了以后,还是清点完庄风,去掉开销以后,剩下的钱是其和石某对半分。工作人员除了其弟弟拿1000元,其它人都是500元。

第三场赌博是在第一次开赌场的那个蒙古包里,这次的地方也是其联系的,时间是连着开的。其和其弟弟还有其老公一起去的。结束以后,还是跟之前一样,除去开销,其和石某五五分成的,这次收了差不多9万元左右庄风钱。

后来连着在上海又开了三场。在一个树林里的破房子赌了两次,另外在一个农户的家里赌了一次。这三次是李某甲联系人找的场地,赌场老板也是其和石某。第四场,石某输了很多,他说输了七八十万。第五场,就是在农户家里那场,因为烧炭取暖,有个赌客晕倒了。最后那一场,结束的时候,打听到老海开的赌场被抓了,所以之后也就没有开过了。

这三场赌,第四场庄风钱抽了将近二十万;第五场庄风钱比较少,大概在两三万;最后一场庄风钱在六万左右。其辨认出石某、李某甲、沈某某1、杨某某2。

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大概在2019年1月上旬,石某和其说他准备找沈某一起开个赌场。石某让其带着公司里的几个人,把赌场的安全负责好,其同意了。沈某同意跟石某合作开赌场,说赌场的烟、茶,还有抽庄风、看庄风的,由她来安排,石某这边主要负责赌场的安全,包括外围望风还有赌场里的秩序。石某让其安排长江负责看好沈某那边看庄风的人。长江在赌场里主要是负责盯着收庄风钱的人,就是“歪嘴”。每次沈某某1收了庄风钱到一万了,给歪嘴的时候,长江就会往自己手上套一根牛皮筋,表示收到一万庄风钱。其跟石某讲准备让江某5、李某乙、冬瓜、朱某某4他们四个负责望风。赌场开了几天以后的一天晚上,石某给所有的工作人员开过一次会的,主要讲场子里里外外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一些细节。参加的人员除了石某,还有其、江某5、李某乙、朱某某4、冬瓜、长江。

一共开了六场,第一场在蒙古包里,这场庄风钱有七八万元,李某甲等望风人员每人拿到500元工资。

第二场是一个办公楼的二楼,庄风钱有10万元左右的,李某甲等望风人员每人拿到500元工资。

第三次在第一次那个蒙古包,这次庄风钱有10多万元左右,李某甲等望风人员每人拿到500元。

第四次是在上海和昆山交界处。这次石某输掉100万左右,庄风钱大概有20万左右,李某甲等人的工资也是500元。

第五次是在上海的农村的一户人家,有一个女的因为屋里烧煤炭中毒晕倒了,这次的庄风钱大概有六七万元,每人工资是500元。

第六次是在石某输掉100万元的那个空房子里。这次庄风钱有七八万元左右,每人的工资也是500元。

每次分庄风的时候,李某甲和石某、沈某等人都在场的。新妹的弟弟、歪嘴也在的。石某这边人员工资都是一样的,每人500元。歪嘴的工资也是500元。望风固定的就是江某5、朱某某4、李某乙、冬瓜四个人。其辨认出石某、江某5、朱某某4、李某乙以及朱某某6就是其所说的冬瓜、孙某某3就是其所说的长江,沈某就是赌场老板之一,沈某某1就是沈某的弟弟,负责发牌、抽庄风,杨某某2就是其所说的歪嘴。其还指认出了赌场的具体地点。

9、证人李某乙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六次在赌场望风的事情。一次是2019年1月上旬,在昆山巴城的一个农庄的蒙古包里,是李某甲安排其去望风的。这次其和朱某某4、江某5、冬瓜一起望风的。李某甲给了其四个人每人几百元。

第二次是离第一次时间不长,在某小区附近开的赌场,也是李某甲叫其去望风的,这次望风的也有江某5、朱某某4、冬瓜等人。这次李某甲也给了其几百元。

第三次是在第二次之后过了一两天左右,也是李某甲安排其去蒙古包那边望风的,还有朱某某4、江某5、冬瓜。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500元工资。

第四次是2019年1月上中旬的一天,在昆山和上海交界的一个地方,也是李某甲安排其去望风的,还有朱某某4、江某5、冬瓜一起望风。这次石某输掉了100来万,结束后李某甲给了其几百元工资。

第五次是在2019年1月中旬左右在上海嘉定区的一个乡下。也是李某甲安排其去望风的,还是其和江某5、朱某某4、冬瓜一起望风。这次李某甲给了其500元的工资,这次其还听说赌场里面有个女的烧煤炭中毒晕倒了。

第六次是2019年1月中旬差不多,也是在上海嘉定区的一个乡下,好像也是李某甲安排其四个人望风的。这次因为张双龙去另外的一个场子被抓了,所以提前结束了,这次李某甲也是给了其几百元钱工资。其辨认出石某、李某甲江某5、朱某某4、沈某。

10、证人袁某甲、徐某、符某、朱某、袁某乙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参与赌博的情况。

以上事实,还有发破案经过、微信群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6、江某5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朱某某4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某4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4归案后第一次被讯问时未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坦白。对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6、江某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朱某某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江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朱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向被告人沈某某1、杨某某2、孙某某3、朱某某4、江某5、朱某某6同已判决同案犯石某、李明进、李剑波一并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程程

人民陪审员杨荣泉

人民陪审员李小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哲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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