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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202刑初780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6   阅读:

审理法院: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5202刑初78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23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1及其辩护人张宇光和林介斌、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

被告人孙某某1于2020年4月下旬开始,利用手机下载了名为“粤友会”的APP,并在网上利用“鱼虾蟹”的方式设赌供人赌博。其先后组建了群名为“好运连连”、“新好运连连”、“年年有鱼”的微信群,并组织了陈炜墁、黄锦秋(二人已被行政处罚)等五十多人参赌。孙某某1利用微信支付等手段接受和结算赌资,并利用“粤友会”的APP为参赌人员兑换、清算赌博积分。至被查获时,孙某某1共接受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八万多元。期间,孙某某1在5月初以每天人民币200元至400元不等的报酬雇佣了被告人孙某某2为其在该赌博群为参赌人员充值上分,至被查获时,孙某某2共代为接受赌资人民币六万多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唐某某4于2020年5月份加入了由孙某某1创建的一个名为“好运连连”的微信群,并利用孙某某1在“粤友会”的APP创设的房间参赌。期间,唐某某4邀请了黄某某3、黄俊超、陈毓鑫及微信昵称为“ANDY、彬190425”用户等人进群参赌,并按照被邀人员每输人民币100元可获得人民币4元的约定从中抽水进行牟利。

被告人黄某某3于2020年5月份加入了由孙某某1创建的一个名为“新好运连连”的微信群,并利用孙某某1在“粤友会”的APP创设的房间参赌。期间,黄某某3邀请了黄某某5、黄俊超、微信昵称为“心想事就成”的用户等人进群参赌,并按照被邀人员每输人民币100元可获得人民币4元的约定从中抽水进行牟利。

被告人黄某某5于2020年5月份加入了由孙某某1创建的一个名为“好运连连”的微信群,并利用孙某某1在“粤友会”的APP创设的房间参赌。期间,黄某某5邀请了黄锦秋进群参赌,并按照被邀人员每输人民币100元可获得人民币4元的约定从中抽水进行牟利。

2020年6月28日,孙某某2、黄某某3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3日,唐某某4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8月5日,黄某某5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炜墁、黄锦秋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到案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危险驾驶

被告人孙某某1于2020年7月9日凌晨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V*****的捷豹牌小型轿车途经揭阳市榕城区*********交叉路口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孙某某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孙某某1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6.8㎎/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指认照片、现场酒精测试单、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孙某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1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4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5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2十个月有期徒刑、黄某某3七个月有期徒刑、唐某某4六个月有期徒刑、黄某某5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孙某某1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涉案开设赌场具备时间短、规模小,且带有娱乐消遣性质,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孙某某1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均请求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1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电信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1、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1利用电信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在本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依法惩处;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唐某某4、黄某某5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在本案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4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2、黄某某3、黄某某5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分别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1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孙某某1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孙某某1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

三、被告人黄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唐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

五、被告人黄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

六、被告人孙某某2非法获利人民币57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少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扬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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