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赣1102刑初5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7   阅读:

审理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02刑初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06

审理经过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1、刘某2、翁某某3、徐某某4、程某某5、唐某6、汤某某7、吕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1及其辩护人朱当伟、被告人刘某2及其辩护人刘海利、被告人翁某某3、徐某某4、程某某5、唐某6、汤某某7、吕某某8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上饶市信州区多个地方开设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余某某1安排被告人刘某2为赌场人员提供服务,管理赌场望风人员;安排邱陈涛、姚宗蔚、周陈(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徐某某4、吕某某8等人为赌场望风,给予每天200至500元不等的报酬;被告人汤某某7、唐某6为“保利”,负责洗牌、发牌,抽取“水钱”获利;被告人程某某5负责驾车运送赌客。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多地开设赌场1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赌场参赌人员每日多则50人,少则30人,赌场平均每日获利1万余元,共计获利12万余元。

2.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开设赌场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安排人员望风,被告人翁某某3、徐某某4负责望风,被告人程某某5驾车运送赌客至赌场。赌场每日参赌人员均有30人左右,共计获利2万余元。

3.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洲奥城小区后山民房中开设赌场4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等人负责望风,被告人程某某5负责运送赌客。赌场参赌人员前两日每场20余人,后两日每场30余人,赌场共计获利1.6万余元。

4.2018年5月3、4日,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后面、清源学校附近民房开设赌场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负责安排望风人员,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负责望风。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均有30余人,赌场共计获利1万余元。

5.2018年5月11、12日,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民房开设赌场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翁某某3、徐某某4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2负责送水送饭并安排望风人员,被告人程某某5负责驾车运送赌客。赌场参赌人员30余人,获利1万多元。

6.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绿景小区附近民房开设赌场1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吕某某8负责望风。赌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

7.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开设赌场3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汤某某7、唐某6为“保利”,负责洗牌、发牌等,并抽取“水钱”获利。赌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5、徐某某4、翁某某3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1、刘某2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7、唐某6被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八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八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某1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程某某5、徐某某4、汤某某7、唐某6、吕某某8在赌场内分工负责不同事项,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程某某5、徐某某4、汤某某7、唐某6、吕某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提出对被告人余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3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4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5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7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唐某6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8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各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余某某1、翁某某3、程某某5、徐某某4、汤某某7、唐某6、吕某某8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余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开设赌场获利的金额只有被告人余某某1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不予认定。被告人余某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提出刘某2在该起犯罪中情节轻微,作用小,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上饶市信州区多个地方开设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余某某1安排被告人刘某2为赌场人员提供服务,管理赌场望风人员;安排邱陈涛、姚宗蔚、周陈(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徐某某4、吕某某8等人为赌场望风,给予每天200至500元不等的报酬;被告人汤某某7、唐某6为“保利”,负责洗牌、发牌,抽取“水钱”获利;被告人程某某5负责驾车运送赌客。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多地开设赌场1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赌场参赌人员每日多则50人,少则30人。

2.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开设赌场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安排人员望风,被告人翁某某3、徐某某4负责望风,被告人程某某5驾车运送赌客至赌场。赌场每日参赌人员均有30人左右。

3.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洲奥城小区后山民房中开设赌场4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等人负责望风,被告人程某某5负责运送赌客。赌场参赌人员前两日每场20余人,后两日每场30余人。

4.2018年5月3、4日,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第三人民医院后面、清源学校附近民房开设赌场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负责安排望风人员,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负责望风。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均有30余人。

5.2018年5月11、12日,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民房开设赌场2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翁某某3、徐某某4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2负责送水送饭并安排望风人员,被告人程某某5负责驾车运送赌客。赌场参赌人员30余人。

6.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绿景小区附近民房开设赌场1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刘某2、吕某某8负责望风。赌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

7.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在信州区开设赌场3日,赌场以“二八杠”形式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汤某某7、唐某6为“保利”,负责洗牌、发牌等,并抽取“水钱”获利。赌场参赌人员20人以上。

2018年5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5、徐某某4、翁某某3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1、刘某2被抓获归案;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7、唐某6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各被告人的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1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程某某5、徐某某4、汤某某7、唐某6、吕某某8在赌场内分工负责不同事项,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开设赌场获利的金额只有被告人余某某1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不予认定。被告人余某某1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的辩护人提出刘某2在该起犯罪中情节轻微,作用小,应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2有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翁某某3、程某某5、徐某某4、汤某某7、唐某6、吕某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1、程某某5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3、徐某某4、汤某某7、唐某6、吕某某8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2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翁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程某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徐某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汤某某7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唐某6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吕某某8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劲松

人民陪审员朱为民

人民陪审员蔡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诗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