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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21刑初31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7   阅读:

审理法院:长汀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821刑初3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1-12

审理经过

被告人林某某被控开设赌场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以汀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天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在澳门兑换港币过程中认识了“光头”(身份待查),2018年冬,“光头”向林某某推荐“新澳门”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然后由被告人林某某将“新澳门”赌博信息二维码通过微信发给他人,为该平台发展参赌人员,从中可获取参赌人员投注金额千分之九的佣金。被告人林某某共为该平台发展二个赌徒,一个是安徽的戴某充值人民币4万多元,另一个是浙江微信名为“甘飞”的人充值人民币3万多元,他俩在该平台输掉人民币七万多元,被告人林某某获得佣金人民币2300元。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11月10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截图及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查询银行账户明细》、《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提交的《现金交款单》等书证;证人戴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代理服务,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移动电话、银行卡、疑似港币(详见扣押清单),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长汀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洪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涂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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