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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657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7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20刑初6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14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2及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辩护人肖罗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中旬至3月间,被告人张2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支付宝软件上建立聊天群,在“哈灵麻将”软件上建立亲友圈并提供房卡,供支付宝群内成员进行打麻将等赌博活动,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币种,下同)3元,抽头渔利共计9000余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群聊成员信息截图、支付宝群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信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2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2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中旬至3月间,被告人张2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支付宝软件上建立聊天群,在“哈灵麻将”软件上建立亲友圈并提供房卡,供支付宝群内成员进行打麻将等赌博活动,每局收取台费3元,抽头渔利累计9000余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2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季某某、徐某某、王1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三人在上述时间加入被告人张2建立的“小破麻袋群”支付宝群,利用“哈灵麻将”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向人张2支付赌博房费的事实。上述事实另有证人王某2的证言予以佐证。

2.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张2通过微信向“哈灵麻将”客服购买房卡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情况。

3.支付宝群聊成员信息截图、支付宝群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张2通过支付宝群接收玩家支付台费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季某某、徐某某、王1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2处扣押涉案的玫瑰金苹果手机一部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张2到案的情况。

7.被告人张2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在支付宝软件上建立聊天群,在“哈灵麻将”软件上建立亲友圈并提供房卡,供支付宝群内成员进行打麻将等赌博活动,并每局收取台费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2以营利为目的,建立网上赌博聊天群,利用网络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2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张2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艳华

审判员朱秦

人民陪审员卫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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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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