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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04刑初9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0   阅读: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04刑初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26

审理经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未检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陈飞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张若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李泽(已起诉)等人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潘凤村万顺网吧隔壁一楼棋牌室和六楼、梧田白云山山上、金银岛酒店房间等地开设赌场,以每日五十至一百元不等的报酬雇佣向某、雷某(均已起诉)及被告人李某1做赌场理手等事务,该赌场以“二八杠”麻将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经查,涉案赌场的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

2019年7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1,并扣押了其作案工具手机1部。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1在值班律师潘某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甘某、王某1、张某1、杨某、魏某、吴某1、彭某、陈某、张某2、冉某、刘某、倪某1、蒋某、张某3、吴某2、胡某、倪某2、张某4、武某、蔡某、孙某、黄某、王某2、李某1、“阿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2、向某、雷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有赌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1系从犯又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1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李某1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法亮

人民陪审员黄相华

人民陪审员彭国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孙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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