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6刑初2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15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闲聊”APP上建立“2猫邀请码573493”、“5邀请码573493”的“闲聊”群招揽赌客,组织群内成员到“温州茶苑”手机APP上赌博。其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销售“房某”的方式牟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683.79元。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丁某1用的证言,电子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提取信息,手机1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清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红色“VIVO”手机1部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廷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