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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刑初48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4   阅读:

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2刑初4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5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三部刑诉(2020)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4月左右,被告人罗某1多次将从他人处获取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被告人岑某某2,被告人岑某某2用于自己赌博或者再提供给叶某、华某赌博。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8.5万余元、8万余元。

同年6月左右至11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3多次将从他人处获取的“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提供给郑某、高某赌博,赌资为人民币7.8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1于2020年1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岑某某2、熊某某3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分别向本院预交了相关罚没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华某、郑某、高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某1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对被告人岑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熊某某3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岑某某2、熊某某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三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1、岑某某2、熊某某3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岑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熊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杰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邹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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