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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刑初30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4   阅读: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6刑初3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1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1、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1、陈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颜某某1使用手机在“闲聊”APP上建立“111娱乐群”“555娱乐群”和“23邀请码541829”赌博群招揽赌客后,使用“温州茶苑”APP开设房间供他人以“台炮”麻将方式赌博,通过贩卖房卡获利人民币22047元。被告人陈某某2在群内担任管理员期间获利人民币8739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2于2020年1月13日向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颜某某1、陈某某2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22047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1、陈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方某的证言,电子勘察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2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1、陈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2犯罪后能自首,被告人颜某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人均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颜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的犯罪工具黑色“苹果7PLUS”手机1部、白色“vivoX21i”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04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廷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游丰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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