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2刑初39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7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三部刑诉(202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沈丽群、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谢雨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2日至4日,被告人范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多次提供给马某投注赌博并进行赌资结算,累计赌资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从他人处获取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多次提供给朱某、范某等人投注赌博并进行赌资结算,累计赌资人民币34万余元。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朱某、符某、范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范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谢雨辰请求对被告人范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本院。)
二、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玮
人民陪审员杨法弟
人民陪审员王周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