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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1刑初37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7   阅读:

审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81刑初3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2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2、郑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2、郑某某3及其辩护人王小明、黄李燕、蒋盈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底至2018年4月,林某、谢某(均已判)等人开办瑞安市峰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峰驰公司”),先后设立相约吧、巨星、海聊和玉海楼四个赌博网站平台,利用平台内置的“车行争霸”游戏供他人赌博。经统计,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4月17日,上述四个平台赌客充值达33849万元以上,涉案赌资达10154万元以上,每个平台每天抽水2万余元,共计抽水达1440万余元。其中: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1担任相约吧12222直播间的代理,负责招揽开通会员、管理主播、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累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375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2担任巨星15000直播间的代理,负责招揽开通会员、管理主播、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累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600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3担任相约吧11999直播间的代理,负责招揽开通会员、管理主播、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充值和提现服务等,累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3到亳州市公安局城里派出所投案。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1于2019年12月12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375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2、郑某某3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2、郑某某3在检察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如退赃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3有期徒刑七个月,如退赃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2、郑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1部、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销售利润表、借记卡账户明细、微信支付明细、出生医学证明、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2、郑某某3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3能自首,被告人朱某某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均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有悔罪表现,均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王小明、黄李燕、蒋盈婷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郑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1、朱某某2、郑某某3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750元、56000元、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卫国

人民陪审员潘明蕾

人民陪审员蔡晓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缪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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