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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804刑初99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7   阅读:

审理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804刑初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侦刑诉(20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娇、检察官助理张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何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多次为于某、张某1、刘某等人打麻将提供场所及用具,按照每局100元、200元的杠钱抽取红利,参赌人数累计已达20人以上。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于某、张某1、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多次为于某、张某1、刘某等人打麻将提供场所及用具,按照每局100元、200元的杠钱抽取红利,参赌人数累计已达20人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15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截图、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于某、刘某、肖某、牛某、张某2、张某3、班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李某讯问录像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义海

人民陪审员张璇

人民陪审员车春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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