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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刑初11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8   阅读:

审理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26刑初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07

审理经过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手机“闲聊”APP上建立“五毛缺一色”群招揽赌客,并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开设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23000余元。

2.2019年8月15日至22日,被告人郑某某与郑某、黄某2(均已判刑)经预谋,在手机“闲聊”APP上建立名为“壹群”的赌博群用于招揽赌客,利用“星悦浙江麻将”APP开设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

案发后,同案犯郑某、黄某2已退出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周某、刘某、黄某1、王某的证言,同案犯郑某、黄某2的供述和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截图,搜查笔录,电子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廷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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