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云0302刑初1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0
审理经过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刑诉(202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徐武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建飞(在逃)在闲聊软件上建立“和谐未来飞鸡20”闲聊群,组织邀约一百余人,利用未来飞小鸡游戏软件,建立“A11706”俱乐部供闲聊群成员打麻将赌博,对参赌人员收取“桌费”进行抽成,从中抽头渔利五十余万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举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内判处,并处罚金。
本院查明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应认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考虑到李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小孩、老人需照顾,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沈建飞(在逃)在闲聊软件上建立“和谐未来飞鸡20”闲聊群,组织邀约一百余人,利用未来飞小鸡游戏软件,建立“A11706”俱乐部供闲聊群成员打麻将赌博,对参赌人员收取“桌费”进行抽成,从中抽头渔利五十余万元。案发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接受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以自首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被告人质证的到案经过、书证、证人王某、蒋某等人的证言、现场检验报告及照片、扣物决定书、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应确认为定案根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获的供作案用的手机及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20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文浪
人民陪审员张乔德
人民陪审员余玲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