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浙1123刑初2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9   阅读:

审理法院:遂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123刑初2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审理经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浙11刑辖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松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以来,周某1(已判决)、许某等人在丽水市凯震物流有限公司吴某办公室、丽水华侨开元名都大酒店房间、莲都区北苑路228号地下室会所等地开设赌场,又组织江西省南昌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杭州市、绍兴市、丽水市(庆元、缙云、莲都)等地人员赴澳门赌博,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逐渐发展为以周某1、许某为首;陈某1、黄某、朱衡(均已判决)等人积极参与;陈某2、周某2、胡勇杰、徐某、邹某、张某、李某4(均已判决)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至2018年7月期间,周某1等人先后在丽水市莲都区开设赌场,在澳门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为周某1的司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周某1等人在澳门开设赌场,仍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帮周某1转移涉赌资金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赌博人员郑某因在周某1澳门开设的赌场内赌博输钱后将诸暨市深蓝中心5间店面(该5间店面抵赌债2000万元人民币)抵债给周某1,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店面为抵押赌债的性质,仍然协助周某1将店面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一直代持。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刘某某出入境记录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2019)浙11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等;证人李某1、汪某1、谢某、龚某、李某2、李某3、郑某、周某1、汪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此,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尹厚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萍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