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0)浙0624刑初159号王孟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9   阅读:

审理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24刑初15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9

审理经过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因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于同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丁秋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名称为“新老朋友聊天群”的微信群,召集艾某、雷某、杨某等赌客,在“云帆新昌麻将”APP上建立“欢聚一堂”赌博俱乐部,创建房间提供给赌客进行麻将赌博,每个房间收取2元的房间费,并提供赌资转账服务。期间共收取房间费人民币383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艾某、雷某、杨某、梁某1、祝某、俞某、梁某2、盛某、刘某证言,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光盘,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根据上述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由新昌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三百元,予以追缴;涉案vivo牌金色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优明

人民陪审员黄淑瑛

人民陪审员李鑫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洁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