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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刑初11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29   阅读:

审理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23刑初11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13

审理经过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某1、洪某某2、杨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锦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某1及其辩护人姚锦岳、被告人洪某某2及其辩护人徐海涛、被告人杨某某3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份,曹某2伙同陈某、范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开发针对天台本地玩法的网络赌博平台,成立了以曹某2为法人代表的成都市手掌心科技有限公司,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了小手指棋牌,设置了“三阿磨”、“双扣”、“十三道”等棋牌游戏供人赌博,陈某妻子许某1参与平台管理。用户进入小手指棋牌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的虚拟货币),充值人民币1元(以下币种同)正常可得1颗钻石,不同种游戏每局消耗3-6颗钻石不等。2017年底至2018年,平台通过推广专属二维码发展会员,平台将下线充钻金额的10%-25%返利给对应的上家。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底,平台开始发展代理开设赌博群聚集群内人员到平台参与赌博,并创建微信号“X×××888”以0.5-0.6元的价格出售钻石给代理,再由代理以较高价格出售给群内赌博人赚取差价,该微信号销售钻石金额共计112万余元。2019年2月底,曹某2、许某1等人为逃避查处,经商谋决定停用微信号“X×××888”,并在平台官方商城上增加了500元充980颗钻石的选项,官方商城绑定的微信账户卖钻收入至少100万元以上。

(一)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厉某某1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了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群内人员王某、林某、曹某等人在平台内以三阿磨、双扣、十三道等形式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房费3-6颗钻石,每颗1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另获平台年终福利1000元。截至2019年9月,被告人厉某某1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购钻12.65万元,抽头渔利26万余元,个人获利4.8万余元。

(二)2017年10月,小手指棋牌上线后,被告人洪某某2通过分享专属链接给赌博人,获得下家充值金额10%-25%的返利,抽头渔利10400余元,个人获利2600元。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洪某某2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了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群内人员周某、洪某1、许某2等人在平台内以三阿磨、两人麻将等形式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房费3-4颗钻石,每颗1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9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2以每颗0.5元左右的价格购钻78698余元,抽头渔利15万余元,个人获利4.2万余元。另获平台年终福利1000元。被告人洪某某2抽头渔利共计16万余元,个人获利共计4.5万余元。

(三)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某3成为小手指棋牌的代理,创建了微信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群内人员杨某2、徐某1、徐某2等人在平台内以三阿磨等形式赌博,并通过每局收取房费3颗钻石,每颗1元的方式进行抽头获利。截至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某某3以每颗0.6元左右的价格购钻5400元,抽头渔利9000余元,个人获利25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1、洪某某2、杨某某3被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现均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三被告人均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厉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洪某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3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厉某某1、洪某某2、杨某某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王某、林某、曹某、厉某、杨某1、许某1、陈某、周某、洪某1、洪某2、许某2、杨某2、徐某1、徐某2的证言,光盘,《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图》,《人员概要情况》,《小手指棋牌充值大放送截图》,《平台商城价格表截图》,《收取房费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二维码推广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1、洪某某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3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某1、杨某某3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均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2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厉某某1、洪某某2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厉某某1、洪某某2的辩护人以上述同样理由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厉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洪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四、追缴被告人厉某某1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追缴被告人洪某某2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杨某某3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以上罚金及追缴款均已缴纳。)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雯

人民陪审员王昌林

人民陪审员许昌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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