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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02刑初12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30   阅读: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02刑初1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30

审理经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辩护人郑杰、黄业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组建微信群,将陈某1、曹某、徐某、陈某2、尹某等人拉入群中,组织群成员在“双龙在线”游戏平台上以十三道游戏进行赌博,每20局为一轮,每轮收取5元头钱,双方约定五五分成,共计抽头人民币1004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郑杰提出:被告人陈某某1犯罪情节轻微,与其他专业开设赌场有区别;被告人陈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某1有悔罪表现,已退赃;被告人陈某某1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辩护人黄业武提出:被告人张某某2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已退赃,认罪悔罪,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组建微信群,将陈某1、曹某、徐某、陈某2、尹某等人拉入群中,组织群成员在“双龙在线”游戏平台上以十三道游戏进行赌博,每20局为一轮,每轮收取5元头钱,双方约定五五分成,共计抽头人民币10045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各扣押手机一只。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1退出现金人民币11000元;张某某2退出现金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徐某、尹某、陈某1、曹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光盘,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1、张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出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小飞

人民陪审员郎根明

人民陪审员李如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董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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