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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811刑初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1   阅读:

审理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811刑初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6

审理经过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9]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卫萍、检察官助理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辩护人钱龙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以开设赌场为目的通过他人承租房屋并摆放了23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一台八个端口的“狮子猫”赌博机及一台八个端口的“捕鱼”赌博机供人赌博,期间雇佣了江某1、殷某、吴某1及江某2负责机房日常管理、上分等工作。2018年2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机房查获并扣押所有赌博机。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赌博机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39台赌博机。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归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所并设置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家庭处境困难,需赡养年迈的父母,抚养女儿,且自身患有疾病;4、本案中《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被告人不适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庭审中,辩护人提交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安庆市立医院诊断证明书,旨在证明被告人程某某在单位、居住社区表现良好,从未与邻里及周边群众发生纠纷,相处融洽,且其患有高血压病。综上,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以开设赌场为目的通过他人承租了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的房屋,之后程某某在该出租屋内摆放了23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一台八个端口的“狮子猫”赌博机及一台八个端口的“捕鱼”赌博机供人赌博,期间雇佣了江某1、殷某、吴某1及江某2负责机房日常管理、上分等工作。2018年2月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博机房查获并扣押所有赌博机及用于微信转账支付赌资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赌博机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39台赌博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2018年1月初,程某某约郑某和姓朱的男子(即朱某)商谈,称欲租姓朱男子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的房屋做仓库,程某某将钱事先给予郑某,谈好价格后由郑某和姓朱男子签订租房协议。之后,程某某开始在屋内放置23台折叠式明星97、一台八个端口的狮子猫赌博机、一台八端口的捕鱼机赌博机开始营业,期间雇佣江某1、殷某、吴某1负责机房日常管理、上分和算账,江某2负责机房内卫生打扫。营业期间,来机房赌博人员或现金支付或微信转账,收到转账后江某1、殷某会通过手机微信转到程某某微信账号(微信名“恒心”)上,机房内有一部白色OPPO手机用来上分、收钱。该机房共经营20多天,2月初被查获,营业额大约6万元,没有盈利,亏损2万元左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1的证言

证实:其系机房上分人员。2018年1月初程某某让吴某1给他帮忙,赌博机房营业时,吴某1和殷某一个班,江某1和江某2一个班,每天两个人上班,早上八点交班,吴某1负责打扫卫生,端茶倒水,给狮子猫赌博机上分;殷某负责日常管理,上分、算账;江久兴负责日常管理、上分、算账;江某2负责打扫卫生、端茶倒水,吴某1、殷某、江某1和江某2四人均没有股份,也不拿提成。机房营业时,来打机上分人上分转账大部分通过机房查获的白色OPPO手机,手机上微信号是程某某的。机房内共20多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狮子猫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捕鱼机赌博机。

2、证人殷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机房上分人员。2018年1月初,程某某打电话给殷某让其去程经营的赌博机房帮忙,主要是负责机房内日常管理、上分和算账工作。殷某在机房没有股份,也不拿提成,约定由程某某每个月支付3000元工资。机房内共23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狮子猫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捕鱼机赌博机。机房营业时,来打机上分人上分转账大部分通过机房查获的白色OPPO手机,手机上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是程某某的。

3、证人江某1的证言

证实:其系机房上分人员。2018年1月初,程某某打电话给江久兴让其去程经营的赌博机房帮忙,主要是负责机房内日常管理、上分和记账工作。江久兴在机房没有股份,也不拿提成,约定由程某某每个月支付3000元工资。机房内共23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狮子猫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捕鱼机赌博机。机房营业时,来打机上分人上分转账大部分通过机房查获的白色OPPO手机,该手机为江久兴所有,手机上微信号是程某某的,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也是程某某的。

4、证人江某2的证言

证实:其系在机房打扫卫生的人。2018年1月初,江某2经人介绍到程某某经营的赌博机房工作,具体负责打扫卫生和一些杂事,江某2在机房没有股份,也不拿提成,至机房被查时工作20天左右,程某某并未支付工资。机房内共20多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狮子猫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捕鱼机赌博机。

5、证人朱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租房给程某某的人。2018年1月8日,郑某和程某某找到朱某,称欲租其位于集贤北路2号安庆国际大酒店副楼1到2层用于做仓库堆放货物,租房合同由郑某和朱某名义签订,约定每个月租金4500元,租期3个月。

6、证人郑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帮程某某租房的合同签订人。2018年1月8日,程某某称欲租房用于做仓库,自己租房不方便,便让有残疾证的郑某帮忙,以郑某名义和朱某签订租房合同,房屋位于安庆市安庆市迎楠商务有限公司二层,租金4500元/月,实际支付3个月租金及5000元保证金,共18500元。租金由程久华事先交给郑某,再由郑某交给房东朱某。事后,程某某给郑某两包烟并请其吃了一次饭,表示感谢。

7、证人孙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赌客。2018年2月5日16时、2018年2月5日23时、2018年2月6日9时,孙某三次在位于安庆市安庆国际大酒店靠北边的一个二楼赌博机房进行赌博,三次共输掉1900元人民币。赌资是通过孙某微信号×××(秋亦浓)转给微信名叫恒心,即程某某微信号,微信号是×××。

8、证人韩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赌客。2018年2月5日11时韩某在程某某赌博机房进行赌博,总共向机房转了1200元,都输了。赌资是通过韩某微信号×××(韩某)转给微信名叫恒心,即程某某微信号,微信号是×××。

9、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实:其系赌客。2018年2月初和吴某2在程某某赌博机房进行赌博,陈某总共向机房转了1300元,都输了。赌资是通过陈某微信转账的,但转账记录已经删除。

10、证人吴某2的证言

证实:其系赌客。2018年2月1日和陈某在程某某赌博机房进行赌博,吴某2总共向机房转了1000元,都输了。赌资已经不记得是微信支付还是现金支付。

(三)书证

1、归案经过

证实:2018年2月初,菱北所民警在安庆市宜秀区赌博机房,经前期工作发现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10月30日11时许,菱北所民警在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门口的一辆汽车上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辨认人江久兴、殷某、吴某1辨认其工作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的赌博机房;辨认人程某某辨认其开设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的赌博机房。陈某、吴某2指认其参与赌博的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的赌博机房。

3、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实:2018年2月615时许,安庆市公安局菱北派出所民警对安庆市宜秀区一处房间检查时,发现房间内有23台折叠式明星97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狮子猫赌博机,1台八个端口捕鱼机赌博机和一部白色OPPO手机,现场未发现参赌人员。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残疾证

证实:朱某提供的《租赁合同》,甲方为朱某,乙方为郑某,签订日期为2018年1月8日,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租赁范围为安庆市的安庆市迎楠商务有限公司二层,租金为4500元/月,郑某提供的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三级)。

5、被告人程某某户籍材料

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基本信息。

6、扣押清单

证实:扣押折叠式明星九七赌博机23台、八个端口捕鱼赌博机1台、OPPO手机1部、八个端口狮子猫赌博机1台。

7、赌博机认定书

证实:经安庆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查获的赌博机数量共39台。

8、情况说明

证实:2018年2月6日,菱北派出所在查获程某某机房时未发现该赌场记账账本,被告人程某某表示赌场内记账账本早已找不到。

9、银行流水

证实:卡号62×××7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的交易流水情况。

1O、微信转账记录及照片

证实:2018年2月6日民警在赌博机房查获的白色OPPO手机上的微信号×××,微信名叫“恒心’’在2018年1月1O日到2月5日的微信转账记录。

(四)辨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被告人程某某辨认出在其赌博机房从事上分等工作的吴某1、殷某、江久兴;辨认出在其赌博机房从事打扫卫生等工作的江某2;辨认出和其一起去租房的郑某

2、证人吴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证人吴某1通过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在其赌博机房工作人员江某2、殷某、江久兴;辨认出赌博机房老板程某某。

3、证人江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证人江某1通过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在其赌博机房工作人员江某2、殷某;辨认出赌博机房老板程某某。

4、证人殷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证人殷某通过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在其赌博机房工作人员江某2、江某1、吴某1;辨认出赌博机房老板程某某。

5、证人江某2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证人江某2通过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在其赌博机房工作人员殷某、江某1;辨认出赌博机房老板程某某。

6、证人朱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证人朱某通过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2018年1月8日租住其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安庆市迎楠商务有限公司二层南边房子的郑某。

7、证人郑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证人郑某通过辨认侦查人员提供的不同男子照片,辨认出当时和其一起去租房的程某某;辨认其所称名字为“何据”(音)的男子,但无法辨认出谁是“何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场所设置赌博机39台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系受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就被告人程某某户籍地调查走访作出,因被告人程某某不在辖区内居住,其父母年迈,无法对被告人程某某予以监督等而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经核实,被告人程某某自2018年6月即在安庆市宜秀区今,根据皖司通【2018】93号《关于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程某某的居住地应为安庆市宜秀区旺旺家缘小区。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结合被告人程某某居住地所在社区及其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追缴;

三、在案扣押的二十三台折叠式明星九七赌博机、一台捕鱼赌博机(八个端口)、一台狮子猫赌博机(八个端口)、一部OPPO手机,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燕

审判员胡广娟

人民陪审员丁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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