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302刑初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7
审理经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杨朝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骆某某伙同他人将赌客拉入一个名为“神奇麻友荟”(被告人骆某某系群主)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宣传“神奇麻将”APP的赌博规则。后通过微信以每分一元的价格收取赌客赌资,利用“神奇麻将”APP建立虚拟房间,并给赌客上下分以便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骆某某从每局中抽取提成。截止案发,被告人骆某某累计抽成13842.36元,已获利5000余元。
另查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骆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金色华为P9plus手机一部,玫瑰金色华为P10手机一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某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骆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文书,记账本,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骆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上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客通过手机麻将软件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骆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骆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积极退缴非法所得,悔罪表现好,认为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险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骆某某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骆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骆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又积极退缴非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骆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色华为P9plus手机一部,玫瑰金色华为P1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玉蝶
人民陪审员刘伟康
人民陪审员王成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