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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125刑初18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1   阅读:

审理法院:横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25刑初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7

审理经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一部刑诉[20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郑卫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江西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遂于2020年2月25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于同年3月9日依法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初,杨建明(已判刑)通过吴志强介绍,在吴金仔处租用了横峰县纺器厂进大门左侧的一间棋牌室开设“龙虎斗”赌场,随后由华家豪、明晓林(该两人均已判刑)到该赌场坐庄,由杨建明提供场地,并雇请被告人陈某维持赌场秩序,陈某在后期还为赌场提供用餐,共计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1月31日,该赌场被横峰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之前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后,还有本案犯罪未判决,依法应当数罪被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四千元,与之前寻衅滋事罪刑期进行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合并执行刑期并处罚金四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但辩解称其只是向赌场送饭收了2000余元,在赌场里看了下场子,但没有收到工资。

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陈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系被横峰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苏瑞亮。

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

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

2、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前科。

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苏瑞亮。

4、证人楼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份左右,他看到有人在横峰县纺器厂开设赌场,里面参赌博的人玩的是“龙虎斗”,具体是谁开的赌场不清楚,但听说出他们说的是上饶话和湖北话。楼某辨认出洪小青就是该赌场的发牌手,杨建明、华家豪负责在赌场里负责收钱。

5、证人应建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23日至24日两天,他在横峰县纺器厂别人开设赌场里赌博,一共输了2万多元,在赌场里玩的是“龙虎斗”,有20多人在赌博,这个赌场是“老板娘”和“湖北佬”在负责发钱和收钱。应建林辨认出黄美琴就是赌场里的“老板娘”,洪小青是发牌手,华家豪就是“湖北佬”。

6、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横峰县纺器厂的一个赌场叫她儿子陈某送餐,陈某便叫她负责烧饭。她从2017年12月份开始烧饭,一直到2018年1月28日。工资都是赌场老板直接跟她儿子结账的。

7、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份的一天,他打听到欠他钱的人在横峰县纺器厂赌场赌博,他便找过去。在赌场里他碰到了熟人甘光明,甘光明告诉他赌场是上饶人开的。过了两三天的样子,他又到了这个赌场,当时来了个长发男子在赌场门中大叫,参赌人员以为是警察来了,都慌乱离开。期间,参赌人员老杜与该长发男子发生争执,看场子的胖子就拦住了。胡某辨认出陈某就是看场子的胖子。

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份的一天,陈某叫他到横峰县纺器厂的一个赌场玩。因赌场里人很多,再加上当天喝了点酒,他一时没有找到陈某后就在门口喊了陈某的名字。赌场里的人吓得赶紧离开,赌场里有一个男子站到桌子上骂他,于是他就和这名男子争执起来。后来“牛卵”过来才把他拉开。陈某是在赌场里做事的,但具体做什么事,他不知道。

9、证人官良军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份,陈某打电话叫他去横峰县纺器厂的一个赌场看场子。当时赌场里有一个叫舅舅的人给他们发工资,每天100元,他看了两天场子就没做了。

10、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2月,“牛卵”电话告知自己家楼下的店面被他租来开赌场了。2018年1月份的一天,他去“牛卵”开的赌场去玩了,并提出能不能在赌场里做事。但“牛卵”没有答应。同年1月17日的样子,“牛卵”叫他负责送餐,后来“牛卵”还让他和苏瑞亮一起维护赌场的秩序。他一共从赌场拿到2000余元工资。

11、同案犯杨建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0月左右,他在上饶开设赌场事情处理好后,他对黄圣平说到横峰赌博。2018年1月,他和黄圣平到横峰找麻将馆,黄圣平打电话叫“牛卵”(经辨认系吴志强)出来陪他们一找地方,找到纺器厂进大门第一家棋牌室,“牛卵”问店转让价,谈好后他想到“龙虎斗”赌博方式,然后他打电话给华家豪,华家豪就说一起坐庄,“和钱”五五分账,赌场开张后,他给“牛卵”钱向公安走关系。和“牛卵”一起来赌场玩的还有个胖子(经辨认为陈某),就住在这地场楼上,陈某提出其母亲烧饶不错,可以帮赌场烧饭,他答应了,还叫陈某到赌场维持秩序。

12、同案犯黄美琴的供述,证实2017年12月,杨建明对她说在横峰纺器厂开一家麻将馆,让她去捧场,她过去的时候看到有人在麻将馆玩“龙虎斗”,后来杨建明在横峰宾馆也开了赌场,她帮杨建明发工资,有时候庄家分“和钱”的时候,庄家会把“和钱”给她,让她转手给杨建明,黄圣平跟她一起到纺器厂赌博,后面横峰宾馆赌场开了之后,她就到横峰宾馆赌场去了,杨建明就叫黄圣平负责管理纺器厂赌场的事,给工作人员发工资。

13、同案犯黄圣平的供述,证明2018年过完元旦,他姐姐黄美琴和杨建明要在横峰开棋牌室,于是他和杨建明、“牛卵”到横峰县纺器厂租了一间店面开棋牌室,后来杨建明叫了五六个“湖北佬”过来搞“龙虎斗”赌博,他和黄美琴做托,杨建明每天给他们200元零钱用于赌博,横峰宾馆赌场开了后,杨建明叫他看一下,由他负责纺器厂赌场。

14、同案犯吴志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初,杨建明在纺器厂开了赌场,股东有“别克”(经辨认为杨建明)、“老板娘”(经辨认为黄美琴)和几个“湖北佬”(经辨认为华家豪),之后杨建明又在横峰宾馆御膳楼开了赌场,股东有“别克”、“老板娘”、“三明”(经辨认为张小明)和几个“湖北佬”。他去纺器厂赌场的时候,看到陈某也在里面,陈某自己说在那里看场子。

15、同案犯华家豪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4日,杨建明叫他到横峰宾馆赌场坐庄,一直坐庄到1月31日,赌场内以“龙虎斗”方式赌博,赌场由杨建明负责,股份杨建明从“和钱”里抽取百分之五十五。

16、同案犯郑桂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4日,上饶老板(经辨认系杨建明)在纺器厂开“龙虎斗”赌博,让她在店里押钱,做给别人看吸引人过来赌博,洪小春负责发牌,张姐负责放哨(经辨认系张桂香),这种情况延续到同年1月23日,期间“老板娘”(经辨认系黄美琴)给了她们每人一百元报酬。1月24日,“老板娘”说在横峰宾馆也开了这样店,叫她去横峰宾馆发牌,每天给两百元报酬,工资是“老板娘”发的,每天赌博都是四五十个人。

17、同案犯何秀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横峰宾馆赌场股东有华家豪、横峰“三哥”(系辨认系张小明)、上饶“小龙”、横峰“老板娘”(经辨认系黄美琴),华家豪占赌场百分之四十五,“三明”、上饶“老板娘”、上饶“杨老板”占赌场股份百分之五十五,赌场看场子、垒手、荷官每人每天工资200元,都是由“老板娘”发工资的,每天赌博三四十人。

18、同案犯苏瑞亮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杨建明、黄美琴、黄圣平对他说准备到横峰开“龙虎场”赌场,每天200元工资。2018年1月他就到横峰县纺器厂左手边第一个店内开的赌场帮杨建明接赌客,还有就是在赌场看场,黄美琴主要负责放风,看场子及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并且支付日常开销费用。陈某也是帮忙看场了,陈某的妈妈还给赌场烧饭。

19、同案犯明平东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5日左右,他开车到横峰,第三天他帮华家豪坐庄,赌场发牌手是一女子,坐庄有他、明晓林、何秀栋,股东有华家豪、“三哥”、上饶“杨总”、“老板娘”,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

20、同案人甘光明的供述,证明横峰宾馆和纺器厂赌场老板都是上饶老板和几人湖北佬开的,“别克”给了他大概3000元左右。

21、同案犯洪小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4日,杨老板(经辨认系杨建明)在纺器厂赌场发牌,“老板娘”(经辨认系黄美琴)、郑桂华做托押钱,1月10日左右,来了二三个外省人过来做庄(经辨认系华家豪、明晓林),每天平均有二三十个人赌博,赌场内看场有老板娘弟弟(经辨认系黄圣平)和一个胖子,每天工资是杨老板、老板娘及老板娘弟弟都发过工资。

22、同案犯张桂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月初,“上饶老板”(经辨认系杨建明)让她在店外看人,不要让老人进来,免得场子里面出事,赌场采取“老虎斗”方式赌博,她做了八天,工资800元是“老板娘”(经辨认系黄美琴)、“上饶老板”发的,看场子是青板年轻人(经辨认系苏瑞亮)和胖子(经辨认系陈某)。

23、同案犯吴军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24日,他到横峰宾馆,“上饶老板”接待他,叫他在横峰宾馆外面马路望风,每天工资200元,直到1月31日,他共得了1200元,赌场每天大概有三十多人在赌场内赌博,股东是三个“上饶佬”和张小明,庄家是五六个湖北佬,看场子是二三个上饶佬和三四个横峰本地年轻人。

24、同案犯明晓林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份,杨建明找华家豪商量在横峰县开设“二八杠”赌场,但华家豪说他不会玩“二八杠”。于是他提议搞“龙虎斗”赌博。三个人商量赌博场地及赌博动作由杨建明负责,赌博预备资金由他负责。后来杨建明在横峰县纺器厂租下了场地,在赌场还认识了老板娘黄美琴、老板娘弟弟黄圣平。

25、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横峰县纺器厂大门左侧的店面。

26、视听资料,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审讯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属实,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被告人及辩护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杨建明、华家豪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赌场提供用餐、维持赌场秩序等直接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被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2000元,应予追缴。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未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正飞

人民陪审员陈德旺

人民陪审员余茶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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