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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6刑初8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

审理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26刑初8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09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硕、被告人卢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3月5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建立了一个名为“彩迷诚信娱乐群”的微信群,并拉拢40余人进群赌博,卢某某共接受投注27万余元,二人从中抽头渔利81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100元退缴至本院。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胡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并接受投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系共同犯罪,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调查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

二、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

(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党某某、卢某某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温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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