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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刑初10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13刑初1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27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初至10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预谋,在其租借的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一村XXX号XXX室内,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该赌场总码量的千分之十二作为牟利。2019年10月20日18时45分许,民警至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参赌人员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缴获赌资人民币22,225元及赌博工具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会员报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白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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