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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刑初15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

审理法院:灌云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723刑初15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27

审理经过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一刑诉〔2019〕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厉某某及其辩护人夏加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厉某某与张某甲(已判决)在灌云县伊山镇学府苑、大佛像西边王相某家共开设赌场三次,供人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赌资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厉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厉某某与张某甲(已判决)先后三次在灌云县伊山镇学府苑、大佛像西侧王相某家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赌资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甲、冯某、殷某、陆某、房某、徐某、张某乙等证言,辨认笔录,生效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厉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厉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华

人民陪审员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孙千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艳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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