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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刑初13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

审理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1刑初13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8

审理经过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宗华、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在余姚市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从上家“刘某”(另案处理)处获得“圣安娜”百家乐赌博网站的帐号、筹码,出码给下线人员夏某等人共计人民币9万元左右。

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方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扣押手机2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刘某、夏某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作案工具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盛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施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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