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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181刑初91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2   阅读:

审理法院:巩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181刑初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3-11

审理经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一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案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三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魏某1、魏某2(二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后,王某某在魏某1、魏某2经营的“豪强烟酒店”(位于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转盘南侧)放置两台苹果机供他人赌博,所得按照约定比例分成,由魏某1和魏某2负责两台赌博机的日常管理,到2018年7月10日案发时,共非法获利16621.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具结书,证人魏某1、魏某2、贾某、孙某的证言,光盘,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偃师市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据此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前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判决已羁押的十四日,即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二十一元八角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卫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胡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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