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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423刑初1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3   阅读:

审理法院:清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闽0423刑初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0

审理经过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1及其辩护人罗建生、被告人李某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告知可由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出庭为李某某2提供辩护,李某某2拒绝。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曾旺(已判决)、彭发富(已判决)及被告人邹某某1等人商议以后,在清流县中段及大路口村茶油厂后山等地野外山头开设赌场,组织清流本地及外地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天地杠”方式赌博,罗征通(已判决)后来入股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等人上述赌场。彭发盛(已判决)、陈智龙(已判决)、陈有彬(已判决)、黄承彬(已判决)及被告人李某某2等人明知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等人开设赌场,仍然接受雇佣到赌场上帮忙做事。其中: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罗征通为赌场股东并在赌场上做庄;彭发盛负责抽取“水钱”及现场管理,同时负责发放外地参赌人员的住宿费及工资等;陈智龙负责在赌场上现场维持秩序及帮忙吃赔钱;陈有彬、黄承彬在赌场内外望风;李某某2骑摩托车接送参赌人员。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分上、下午两场,每场参赌人数10至30人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赌场按赌资的5%-7%向庄家抽“水钱”,每日抽“水钱”少时一二千元,多时上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被告人邹某某1于2019年9月27日在龙岩监狱服刑完毕出狱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从龙岩监狱押回重审。到案后,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是主犯;李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2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至十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指控,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邹某某1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其没有和曾旺、彭发富等人商议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其不是主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是本案系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发生的漏罪,认为在数罪并罚中应当考虑前后罪属同种罪,执行的刑罚应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判处的刑罚相当,不能对被告人加重处罚。二是邹某某1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邹某某1还具以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有三次立功的积极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被告人积极检举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并查证属实(两起两支枪),现已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也认可其存在(两起)立功。(2)邹某某1在服刑期间,知道同案犯陈智龙因本案被通缉,其写信要求亲属邹某努力规劝陈智龙投案,陈智龙最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被告人邹某某1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且在检察起诉阶段就表示认罪认罚,但因年末及春节的疫情,未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愿意退赃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某某2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以及曾旺(已判决)、彭发富(已判决)、罗征通(已判决)、彭发盛(已判决)、陈智龙(已判决)、陈有彬(已判决)、黄承彬(已判决)等人,在清流县中段及大路口村茶油厂后山等地野外山头开设赌场,组织清流本地及外地参赌人员以扑克牌“天地杠”方式赌博。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为赌场股东,罗征通后来也入股赌场。彭发盛、陈智龙、陈有彬、黄承彬及被告人李某某2等人明知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等人开设赌场,仍然接受雇佣到赌场上帮忙做事。其中: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罗征通为赌场股东并在赌场上做庄;彭发盛负责抽取“水钱”及现场管理,同时负责发放外地参赌人员的住宿费及工资等;陈智龙负责在赌场上现场维持秩序及帮忙吃赔钱;陈有彬、黄承彬在赌场内外望风;李某某2骑摩托车接送参赌人员。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分上、下午两场,每场参赌人数10至30人不等,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赌场按赌资的5%-7%向庄家抽“水钱”,每日抽“水钱”少时一二千元,多时上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三万元以上。

被告人邹某某1于2019年9月27日在龙岩监狱服刑完毕出狱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从龙岩监狱押回。到案后,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1向清流县公安局检举龙瑞才、欧阳崇飞、陈思永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线索。清流县公安局将线索移送宁化县公安局,宁化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邹某某1提供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先后抓获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嫌疑人欧阳盛水(系欧阳崇飞的父亲)、陈某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1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8日下午,其到大路口××中段养蜂场对面山上赌博,邹某某1在赌场上。其只记得在大路口中段山上的赌场见过他一次。其听王红萍等人说赌场是曾旺他们开的,但其不清楚具体是谁开的。第一次去牛屎塘弃土场山上时有30多人,有十多个外地赌角,其押的时候桌面上多的时候有1万多,少的时候有两三千,正常桌面上都是4、5千元,具体赌资其不清楚。

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3日,其和邹慧兰开车到清流后,曾旺叫其二人和“姑丈”联系,“姑丈”安排住在清流城关的“米兰宾馆”。第二天上午9时许,其和邹慧兰坐“姑丈”的车到清流××公路港往下的一个山头,赌场有三、四十人,当时是曾旺或彭发富在开庄,赌32张扑克牌“天地杆”,赔率1赔1,下注最低100元,最高没封顶。庄上3千、5千的庄,当天赌到11点结束,之后回宾馆休息。下午1点半到2点左右,又坐“姑丈”的车去赌场,还是曾旺等人做庄,人数和上午差不多,有本地和外地的,每场输赢在2万左右。过了几天,又陆续有外地赌角进来,一个叫“刘队”的40多岁男子带了十几、二十人到清流住在“公路港民宿”,他的人员过来后赌场上人就多起来了,赌场上多的时候有五、六十人,其在清流呆了一个多月。赌场的股东有曾旺、彭发富、“四哥”,其之后听说“罗总”因为前面输钱,也入股了。“姑丈”、“有才”、“小胖”是内场做事的;赌场路口有一个胖胖的年轻人和一个骑摩托车中年男子在外围做事。工作人员的工资一般是200元一天。“姑丈”在赌场抽水钱,水钱是5-7个百分点。曾旺和“四哥”开庄时,“小胖”帮吃赔钱;一个胖胖的年轻人在赌场路口望风,骑摩托车的中年男子主要是接送驾驶员上、下山,其也有坐过一次他的摩托车,他们坐他的摩托车是不要给钱的,他是赌场上特意安排接送的。股东刚开始是曾旺、彭发富、“四哥”三个人,主要是彭发富开庄,“四哥”和曾旺一般两三天才去赌场一趟,曾旺那段时间还在取保候审很少去赌场,“四哥”去的次数比曾旺多。每场抽水其个人估计平均每天五、六千元左右,每场两、三千;多的时候一天有上万元,少的时候一天两、三千元。有时其会到曾旺家里喝茶聊天,曾旺有说到“四哥”是有股份的。“四哥”有时开庄,有时也押彭发富的庄,他开庄的时候彭发富也会押,股东之间会相互押。大部分都是彭发富开庄,他都是开五千的庄,人多就开1万,人少3千、5千都开。有时候彭发富不开了,“四哥”也会接上去开庄,开庄金额也差不多。

3.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在城关原“兄弟餐馆”吃饭时,听边上的人说大路口那边有赌博,其就问他们赌博的情况,后来其就坐他们的车一起大路口村牛屎塘中段高速公路底下一个涵洞进去山上的赌场了,其到时已有二三十人以32张扑克牌“天地杠”的方式赌了。2017年9月到年底,其几乎都有去赌。赌场一天分两场。其看到赌场上外号叫“姑丈”姓彭的在赌场背个包收水钱,一般一万元的庄输赢是抽七个点,还有一个小年轻记账,庄家一轮开完了他就会说收多少,“姑丈”就会向庄家要水钱。其听说曾旺、邹某某1、姓罗的里田人、姓彭的脸圆圆的男子有股份,其估计“姑丈”、“有才”、“小胖”等人都是拿工资的。赌场上有一部摩托车,骑车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他和“姑丈”、“有才”天天在一起,负责接人下山,路口还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有的时候赌角不想走上山,就叫他骑摩托车送。其刚开始去赌场时都是外地人开庄更多,有时外地人不开了,姓罗的和姓彭的就会开庄,曾旺有在时也会开庄,邹某某1也开了几次,人数也有二三十人。前期都是开一万的庄,后期外地角走了后,三、五千的庄也有人开了。

4.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其到大路口村牛屎塘弃土场的赌场,看见有二三十人以“天地杠”方式进行赌博,开庄和吃赔钱的都是外地人,其押了几把,输了三百就回嵩溪了。几天后的上午,其去赌场,现场也是二三十人。之后那段时间其陆续去了八、九次赌场,共去过大路口村牛屎塘弃土场、弃土场往大路口村方向马路边上一户养蜂人家对面的山上、九利茶油厂后山三个赌博点。其认得邹某某1,有在赌场看过他几次,有时他会赌,见过他开一次庄。其知道“姑丈”彭发盛是工作人员,但不清楚他具体负责什么,其每次去赌博他都在,有时候会帮别人吃赔钱。其有看到一部摩托车是负责接送的,骑车的是个四十来岁一米七左右体型瘦的男的。

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的一天,其和曾旺在南门××××铁观音茶庄喝茶时,他邀其一起开设赌场,其没同意。过了十天左右,其听王红萍等人说曾旺等人在大路口牛屎塘弃土场一带开了赌场,有叫外地的过去。10月的一天,其和曾旺、曹勇在“曹氏酒店”打标分,邹某某1在边上看,其问曾旺最近赌场怎么样,曾旺说他很少上去赌场,邹某某1说输了三四十万元。还是10月份的一天,其想去曾旺的赌场玩一下,曾旺叫其中午一点在九州路口等,彭发盛会开车来接,其和侄儿曾志辉坐彭发盛的车去了大路口村牛屎塘弃土场里的赌场,在大路口村牛屎塘高速公路涵洞出来的地方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中年人负责望风,其估计是曾旺安排的。到弃土场的赌场时已经有六七十人,但还没开始赌,曾旺到了后,第一个庄是曾旺拿出两万元开的,钱是彭发盛拿给曾旺的,他应该是在帮曾旺管钱。其和曾旺说其搭两股。赌的是32张扑克牌“天地杠”,庄上起步一百元下注,赔率一比一,不设上限,赌场上平均每盘有二三十人下注。曾旺开了三个两万元的庄,负责吃赔钱的是赌场工作人员,其不认得。差不多输了十二三万就倒庄了,其占两股,一共输掉两万六千多元。其和曾旺合伙开庄时有被“抽水”,按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来抽,其和曾旺合开的那场,被抽了九千一百元左右。

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弟弟邹某某1被公安机关从龙岩监狱带回来,其去看他,还把他当时写信交代其,让其打电话叫“小胖”回来自首的那张纸条找出来给他。“小胖”是陈智龙,好像是福建南平人。大概是2019年2月到3月份,邹某某1写了一张纸条,寄给其,让其找到“小胖”,让“小胖”回来清流自首。邹某某1写信给其后,其联系了“小胖”,过了一天,“小胖”就过来清流,隔天去城关派出所自首了。纸条的内容是:“叫小胖赶快回来清流城关派出所自首。”具体内容是这样,太久了,其也记不那么清楚。

7.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2月4日清流县公安局对曾旺等人开设赌场案件受理的情况。

8.人员基本信息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邹某某1于198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人李某某2于1967年8月15日出生,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到案经过、押回重审材料,证实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邹某某1在龙岩监狱服刑完毕出狱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将其带回清流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受审。经省监狱管理局同意,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12月19日被清流县公安局押回重审。

10.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邹某某1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赌博于2017年8月17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5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2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89年11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2年12月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现在龙岩监狱服刑。同案人曾旺等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其中判处曾旺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彭发富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罗征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彭发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陈智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有彬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黄承彬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1.赌场照片,证实赌场位于清流县附近,赌博地点有大路口茶油厂后面、牛屎塘弃土场、牛屎塘中段山上、大路口花果山一草坪等,现场有废弃的赌博设施和丢弃的烟盒、饮料瓶等物品。

12.同案犯陈智龙的辨认笔录,证实陈智龙辨认出赌场中外号叫“老李”的望风男子系李某某2。

13.同案犯彭发盛的辨认笔录,证实彭发盛辨认出赌场的工作人员“老李”系李某某2。

14.证人谢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谢某辨认出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在清流县的野外山头等地开设的赌场的股东外号为“四哥”的男子系邹某某1。

15.同案犯曾旺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和邹某某1借了10万元,之后陆续有经济往来。2017年上半年有和邹某某1合开了一个抵押担保公司。其和邹某某1、彭发盛有借贷关系。

16.同案犯彭发富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曾旺、邹某某1在一起打牌时,有人提议说叫几个外地赌角过来赌,弄个场子,抽点“水钱”。最开始他们三人一起搞,股份平分。开了一个月左右罗征通才入股,赌场是以抽水钱盈利的。赌场都是曾旺他们去选点,选在大路口××一带。赌场刚开始是在弃土场新开的点上赌,“小胖”是邹某某1安排的,“姑丈”和“有才”是曾旺叫来的,其经常坐“老李”的摩托车去大路口村牛屎塘弃土场的赌场,“老李”把其送到赌场上后会在赌场上等客,有时赌场结束了他会留下帮忙收东西,后来其收到“水钱”会给“老李”一、两百块钱,平时他主要就是载赌客上、下山,从弃土场的赌场载到城关收10块,从中段的赌场到城关收20块,没人坐他车时就留在赌场上帮忙收拾东西。“老李”不算是其叫去的,刚开始其是坐他摩托车去赌场,后来他自己就留在赌场上拉赌客赚钱,没客时也会留在赌场上帮下忙,其在的时候偶尔会给他个一、两百块钱工资,一共给了“老李”四、五百块钱工资。“老李”没有负责望风,他在赌场上主要还是载客挣钱,没客时留在赌场帮忙也只有其会给他点钱。到了10月末,外地角走了后,赌场还有开一段时间,具体到何时结束其不太清楚了。赌场开设期间,其个人估计总的抽了15万左右“水钱”,但是这些钱都给外地角开支及股东赌掉了,所以没分到钱。外地赌角有20多个,本地30多个,总的参赌人员加起来有四、五十人。邹某某1有单独开庄,赌场上如果有别人要开庄就让给他们开,没人开的时候就股东自己开庄。赌场的管理都是由“姑丈”反馈给曾旺,其和邹某某1都不用管。邹某某1在赌场上前期没什么盈利,有剩点水钱都是由“姑丈”拿给曾旺了,到了后期其没什么去赌场,邹某某1在赌场上有没有分到钱其不清楚。其看到邹某某1在赌场上十多次。

17.同案犯罗征通的供述,证实2017年9月期间,其从武汉回到清流,在喝酒时听说清流县那一带有人开场子赌博。2017年9月30日上午,其到清流县下涵洞进去的山上,现场已经有差不多二十多人以扑克牌“天地杠”赌博。几天后的上午9时许,其又去了一次该赌场,这次也有二、三十人在场。其在大路口村的三个赌场陆续赌了一、二十天,都没有赚到钱,10月30日其去湖北武汉找朋友玩,11月20日回到清流。2017年10月30日之前其都是到赌场押庄和开庄,2017年11月20日入股赌场,是彭发富叫其去赌场说分其点股份,之后“姑丈”分了其两千多块钱。其回来后又去赌了几次,也开了几次庄,其都是和彭发富合伙开庄,后面去时,赌客比较少了,外地人基本上都不在了。11月底赌场就没有开了。赌场一天开两场,每场平均两到四个庄,一个庄一万元,也就是两万到四万元,输赢抽水按七个点,每场抽水五千元左右,一天抽水一万元左右。前期有外地角在每场有二、三十人。赌场上主要组织者是曾旺、邹某某1、彭发富,工作人员有“姑丈”、“小胖”、“有才”、“老李”和“罗口车”。“姑丈”负责抽水、记账;“小胖”负责记账、维持秩序;“有才”负责抬凳子、抬水、拿扑克牌;“老李”和“罗口车”负责接送赌角上下山,有时候还负责“望风”。

18.同案犯陈智龙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初到中旬在清流县的野外山头以“天地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是彭发富、曾旺、罗征通开的,其是曾旺叫去赌场做事的,“老李”大部分时间在赌场中间部位望风,期间其坐过“老李”的摩托车去赌场一次。赌场开设时间应该是2017年9月初到10月底,一天两场,主要靠抽水来运作,水钱正常是1万元抽5到7个点,彭发盛负责抽水。赌场大部分是开1万元的庄,平均每场赌资两、三万元,一天五、六万元,水钱平均每天三千至五千元。赌场开设期间,赌角平均每场本地的有七八个,外地的有十个左右。其是9月底10月初去赌场的,总共去十来次,其在赌场期间每天抽水平均四千元左右,其估算其在赌场期间总的抽水四、五万元左右。其和邹某某1是朋友,在赌场上见过他押庄两、三次。2019年正月过后,其在南平家里,有一天邹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去龙岩监狱探视邹某某1时,邹某某1和他说叫其要回来投案自首,后其就到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因为邹某某1在监狱服刑,没办法直接联系其,所以才叫邹某打电话给其的。因为邹某某1也参与在赌场里面,所以叫其回来投案自首。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罗征通是股东,其2017年9月17日左右进入赌场,其进赌场时邹某某1就已经在里面,赌场最开始是曾旺、彭发富、邹某某1一起搞起来的,邹某某1平时没经常在赌场上,他在赌场上有时开庄,别人开的时候他会押庄。他大多数时候都是自己开庄,其在边上帮他吃赔钱。他一般开五千、一万的庄,有二、三十人押庄。2017年9月份,曾旺叫其回来赌场帮忙做事,其就从南平过来清流了。正因为知道邹某某1也参与在赌场里面,所以其才愿意回来赌场上做事的。抽取的“水钱”都是彭发盛在管,除了开销剩余的“水钱”都交给曾旺打理,然后曾旺在分配给股东。

19.同案犯彭发盛的供述,证实2017年8、9月份的一天,其和曾旺、邹某某1、彭发富在一起,当时曾旺等人商量去清流大路口××一带的山上开个“民间博”,叫其去赌场帮忙打理,其答应了。赌场位置是曾旺几个股东去选的,在大路口村牛屎塘弃土场的山上、大路口××中段的山上、茶油厂后面的山上,主要还是在大路口××中段的山上赌。其从2017年9月开始去赌场,到11月初就没去了,期间每天上、下午两场,平均每场参赌人员有十六、七人不等。赌场是以32张扑克牌“天地杠”的赌法。赌场股东有曾旺、邹某某1、彭发富、罗征通,赌场工作人员有其、陈有彬、“小胖”、“罗口车”、“老李”。“老李”等人负责路口的望风,曾旺、邹某某1、彭发富、罗征通负责开庄,任何人都可以开庄。赌场正常都是一万元的庄,也有三、五千的庄,一万元的庄抽5至7个点,平均每天下来有三、四千的“水钱”。曾旺比较少去赌场,邹某某1去赌场次数也不多,他们有时偶尔开庄。

20.同案犯陈有彬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份其到大路口××中段的赌场,曾旺在赌场上看,其也在边上看,但是其没开口向他要钱。之后的几天其每天都去赌场,曾旺看其那几天都上去赌场就和其说他和赌场几个股东商量一下,叫其留在赌场帮他望风,一天给其200元,按月付,其当时就答应他了。之后其开始在赌场上望风,望风的有其、“老李”、黄承彬,“老李”有时骑摩托车接赌客上下山;“姑丈”和“小胖”在里面管理,前期是邹某某1和曾旺、彭发富合伙开的赌场,后期罗征通也入股,他们的股份情况其不清楚。其去赌场有十二、三次,没有每天都去,但其去的这十多次赌场都有开,人多时一天上、下午两场,人少就上午开一场。每场参赌人数多的十七、八个,少的七、八个。“老李”不固定,有时他会骑摩托车载驾驶员等人上山。邹某某1都是坐“小胖”的车去赌场。其去赌场期间,曾旺、邹某某1、彭发富、罗征通等人基本上都在赌场,赌场上是用32张扑克牌“天地杠”,赌具是扑克牌和“骰子”。其在赌场边上望风,曾旺、邹某某1几个股东还有“姑丈”、“小胖”在赌场维持秩序。“小胖”应该是邹某某1叫去做事的。“老李”是因为彭发富去赌场时经常坐他的摩托车去,后面就介绍“老李”去赌场帮忙望风、载客,在其第一次上去大路口村曾旺等人开设的赌场到其最后一次去赌场的期间,赌场一共开了60多场,人数和赌资其不知道。

21.同案犯黄承彬的供述,证实其于2017年9、10月份期间,在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一带的野外山头赌场“望风”,是曾旺叫其去的。一个五十岁左右叫“老李”的男子骑摩托车载其到大路口的赌场望风。赌场一天开两场,分上午和下午。其都是和“老李”对接,“老李”叫其做什么其就做什么。赌场是谁开的其不知道。其听到一些参赌人员提到一个叫“姑丈”的人,具体是谁其没见过。“老李”是顺昌人,五十多岁,个子瘦瘦小小的,他还有骑着一辆摩托车接送参赌人员上下山。

22.被告人邹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2P023第三次),证实2017年8月16日其与曾旺因赌博被拘留十天,出来后的一天,其和曾旺、彭发富一起吃饭时,彭发富提议在清流搞个“天地杠”的场子挣钱,其当时拒绝了。几天后其到了大路口××中段老弃土场附近一个树林里,当时有三四十人,赌场上其看到“姑丈”、“有才”、“小胖”等人。之后几天其做彭发富的车到赌场,和彭发富合伙开庄。第二天彭发富问起有没有兴趣合作,其说给其百分之十五的股份。之后一段时间其陆续去了几次,在赌场上参与赌博没有开庄,赌场开到2018年年前都没有盈利,后来大家就散了。其获利2000元左右。

23.被告人李某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2017年9月到11月,彭发富安排其在清流县的野外山头的赌场上帮忙用摩托车载人上、下山,结束时其有帮忙打扫卫生。其总共去过大路口牛屎塘弃土场、大路口中段涵洞进去的山上、茶油厂后山三个赌场。其是2017年9月去做事的,大概到了2017年11、12月,赌场好像开不下去了其就回南平老家了,其不懂之后他们有没有再开。其了解到赌场是曾旺开的,邹某某1有股份。赌场帮忙做事的有一个在涵洞附近看路的年轻人,其给他取了外号叫“大陆”,清流田源人,30岁左右;“有财”都在赌场里“看场”;“姑丈”在赌场里收“水钱”;“小胖”在赌场里做什么其不清楚,他偶尔有开车帮忙接送赌客;其在帮忙赌场载人上、下山;还有一个瘦瘦的30岁左右的男子在看路,其不认识他。2017年9月至11月,其每天都去赌场,去了50多天,工资每天200元,是“有财”给“大陆”,然后“大陆”给其,偶尔“有财”会直接给其,都是现金结算。彭发富有给过其两三次工资,给其的工资是从赌场抽水来的。其工资有一万元左右,实际拿到八、九千,后期赌场开不下去了还剩一千多没拿到。赌场一般都是一天两场。赌场开设期间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赌客参赌,最多的时候有三十多人,少的时候七八个人,平均每场十五个人左右。庭审中供述实际获利3000多元

24、清流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宁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宁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某1向清流县公安局检举龙瑞才、欧阳崇飞、陈思永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线索。清流县公安局将线索移送宁化县公安局,宁化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邹某某1提供的线索,经调查核实后,先后抓获了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嫌疑人欧阳盛水(系欧阳崇飞的父亲)、陈某两人。

针对控辩双方意见,本院综合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邹某某1规劝同案犯陈智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被告人邹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邹某某1规劝同案犯陈智龙投案自首,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经查,邹某某1在龙岩监狱服刑期间,写信给其哥哥邹某,在信中让邹某打电话规劝陈智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后经邹某动员,陈智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邹某某1能否顺利规劝完全依赖于家属的行为。陈智龙供述:2019年正月过后,其在南平家里,有一天邹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去龙岩监狱探视邹某某1时,邹某某1和他说叫其回来投案自首,后其就过来清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协助抓捕型立功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立功行为必须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而不能来自于他人;二是被告人的协助抓捕行为对于司法机关的抓捕工作必须要具备实质性作用。本案中,邹某某1通过其哥哥规劝陈智龙投案,并非邹某某1本人直接规劝,依法不构成立功,但该行为值得鼓励,可视为悔罪表现对邹某某1量刑时予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邹某某1是否属于从犯的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邹某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邹某某1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告人邹某某1是赌场的股东并在赌场上做庄、赌博,其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主要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但可根据其参加开设赌场次数和所占股份比例比照其他股东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邹某某1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邹某某1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本案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1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2明知邹某某1等人开设赌场,仍然受雇在赌场接送赌客,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邹某某1、李某某2等人共同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其中邹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1、李某某2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邹某某1、李某某2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邹某某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2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情节、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及立功从犯等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邹某某1、李某某2减轻处罚。邹某某1在前开设赌场罪、李某某2在前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邹某某1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某某1不是主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及辩护人认为邹某某1规劝同案犯陈智龙投案应当认定为立功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2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邹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三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9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邹某某1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继续向被告人李某某2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恩标

审判员冯庆平

人民陪审员张永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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