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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27刑初4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3   阅读:

审理法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127刑初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7

审理经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浙11刑辖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进行审判。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闫某1(已判决)伙同朱伟峰(在逃)成立沈阳腾峰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设技术部、广告部、策划部、商务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招募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等四十余人为公司员工,为“白羊”、“千禧”、“蚂蚁”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源代码修改技术、提供充值提现通道接口、进行广告推广、提供第四方支付方式等方式渔利。2018年12月,闫某1伙同朱作峰组织阚某(已判决)负责开发运营“豪博”网络赌博平台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某1为前期为支付部员工,工作内容为申请第三方支付通道,后期为推广专员,工作内容为推广“豪博”赌博平台;被告人宋某某2为产品部员工,工作内容为公司游戏的测试,将测试出的游戏问题反馈给技术部等技术性工作。被告人杨某某1个人违法所得34407元,被告人宋某某2个人违法所得247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白羊娱乐本地推广截图、扣押清单、沈阳腾峰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银行流水明细、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闫某1、阚某、林某、刘某、封某、张某1、耿某、闫某2、朱某、张某2、梁某、孙某1、赵某、冯某、邹某、孙某2、李某1、杨某、吴某、王某、高某、官某、钱某、田某1、何某、韩某、李某2、姚某、袁某、郭某、田某2、许某、于某、牛某、张某3、胡某、张某4、孙某3、孙某2、李某1、徐某、李某3、李某4、孔某、盛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景公(网)勘(2019)321-32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景公(网)勘(2019)010号);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景公(网)勘【2019】030-045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景公(网)勘【2019】080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景公(网)勘【2019】092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受闫某1、朱作峰雇佣为网络赌博进行测试、推广网络赌博平台等技术支持方式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1、宋某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1已退缴的违法所得34407元,被告人宋某某2已退缴的违法所得24776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柯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朱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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