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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2刑初13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   日期:2021-05-04   阅读:

审理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482刑初1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8

审理经过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桂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加浩、证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手机闲聊软件上创建“我又回来了”闲聊群,组织参赌人员袁晓勤、周秀娟、史春平等人在“嘉兴棋牌圈子”软件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陶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49000余元。

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陶某某处扣押苹果6手机、苹果XS-MAX手机各一部;在审理中,被告人陶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9000元。

另,被告人陶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抓获、传唤,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交易记录统计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抽头获利49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四万九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苹果6手机一部,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苹果XS-MAX手机依法发还被告人陶某某。

被告人陶某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晟

人民陪审员邱元春

人民陪审员顾志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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