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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6刑初136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4   阅读:

审理法院:文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026刑初1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8

审理经过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鑫鑫互娱”赌博网站代理期间,通过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并为其上下分的形式,组织张永超、苏海峰、任占华等人在上述网站参与赌博,收取赌资共计186838元,获利约6668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物证:手机等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愿意接受处罚;其犯有前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故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犯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6668元予以追缴。

三、涉案黑色oppor11s手机、黑色华为note4手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旭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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