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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2刑初162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4   阅读:

审理法院:通城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鄂1222刑初1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16

审理经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隽检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谭和平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金某2(已判决)建立微信群,互相邀约各自微信里的亲朋好友,以谁拉人谁负责的方式利用第三方软件“牛某”组织群员180余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并共同出资24000余元作为每日结算资金。以每场20局,每局5-8人,每人分发五张扑克牌,押注的底分是5分,按底分的4、8、12、20倍加注倍投,参与押注的人员进行抢庄;庄家和其他参赌人员以点数大小论输赢,赔率为1-10倍不等。期间每天抽水盈利约7000至10000元,总共获利10万余元,两人均分。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通城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2月30日,通城县公安局扣押黄某某非法所得4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金某2(已判决)建立微信群,互相邀约各自微信里的亲朋好友,以谁拉人谁负责的方式利用第三方软件“牛某”组织群员180余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并共同出资24000余元作为每日结算资金。以每场20局,每局5-8人,每人分发五张扑克牌,押注的底分是5分,按底分的4、8、12、20倍加注倍投,参与押注的人员进行抢庄;庄家和其他参赌人员以点数大小论输赢,赔率为1-10倍不等。期间每天抽水盈利约7000至10000元,总共获利10万余元(在同案人金某2案中已判决收缴),两人均分。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金某2没有共同开设赌场后,被告人黄某某另行单独建立微信群开设了赌场。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通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账流水记录、微信结算截图等书证;证人胡某1、李某、杨某、余某、熊某、黄某、金某1、刘某、胡某2、黎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金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组织多人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取水钱,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应当以犯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游巍

审判员胡白浪

人民陪审员葛其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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