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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刑初76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5   阅读:

审理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103刑初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27

审理经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底,邓国花(已判刑)在南昌市西湖区三道闸康王路20号租了两间房子及在南昌市抚河路(工程学校后面)一凉亭内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该赌场利用牌九赌五十至一百元钱开花不等的牌九,邓国花等人从中抽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抽头费(封庄百分之十、摊庄百分之五)。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赌场内从事招揽赌客、望风、帮赌客兑换现金、协助租赁赌博场地等行为。该赌场从开设至被查获期间,抽头盈利共一万余元钱,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三千余元(含现金2000余元及一千余元香烟)。

2019年6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将涉嫌开设赌场的刘某某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11月26日,刘某某本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委托其家属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违法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自愿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颜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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