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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21刑初20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5   阅读:

审理法院:永宁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宁0121刑初2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7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30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本案部分事实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向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晓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伍永涛、马春龙、赵虎(均另案处理)在永宁县乐翻天音乐火锅店一楼、五楼营业房、杨和四期北门营业房开设赌场,多次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进行“打水”,抽头渔利。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在上述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放板)、介绍人员到上述赌场内参与赌博,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伍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伍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系从犯,所起作用不大,情节轻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伍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伍永涛、赵虎、马春龙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永宁县乐翻天音乐火锅店五楼、隔壁一楼营业房和杨和四期北门营业房开设赌场,多次以“推对子”形式聚众赌博,并对赌场“工作人员”进行分工,或放哨望风,或抽头(俗称打水),或提供赌资(俗称放板)、刷POS机等。实施赌博的不法所得,一部分由伍永涛等组织者各自分成,一部分向“赌场工作人员”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被告人伍某某多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介绍他人到赌场参与赌博,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人口基础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伍某某的自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为赌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洪霞

人民陪审员于全中

人民陪审员朱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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