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永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830刑初1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7
审理经过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新检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永生、助理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日,贺庆(已判刑)与被告人文某某约定非法获利分成比例,并租用永新县莲洲乡杨桥村杨桥街上贺灵洲的店面开设赌博场所。在王永吉(已判刑)要求下,贺庆与被告人文某某各自在自己分成中提供小股分成给王永吉。贺庆与被告人文某某在所开赌博场所内摆设电脑设备,通过澳门金沙赌场网站选择“龙、虎”窗口申请账号并绑定银行卡,为到店参赌人员(30余人)登录网站并接受现金投注,次日赌博网站结算后按比例返点到贺庆账户,每天赌博收益及网站返点约1500元。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和贺庆、王永吉非法获利5000余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刑。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浪心工业区附近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赌博网站清单;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94号、(2018)赣0830刑初155号、(2019)赣083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吴某、贺某、谢某、彭某、陈某的证言;同案犯王永吉、贺庆的供述;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客提供赌博网站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文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某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刑。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系累犯,且被告人文某某对认罪认罚内容签字认可,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被告人文某某的此量刑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辩解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四日折抵刑期四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