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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903刑初13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6   阅读: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川0903刑初1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04

审理经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指定辩护人陈俐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曾某在遂宁市船山区的门面内开设一游戏厅,并负责游戏上下分、提供本金、收取赌资等。2019年6月13日,民警对该游戏厅进行检查时,查获捕鱼机、翻牌机等电子游戏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曾某。经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台数为13台。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曾某自愿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亦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类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曾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对扣押的捕鱼机一台、翻牌机九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余彦

人民陪审员伍碧玉

人民陪审员王亚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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