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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刑初58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06   阅读: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58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6-23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明知“亿游乐”APP系赌博网站,受徐挺(另案处理)招募成为代理,通过建立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并组织赌博人员输入其邀请码买钻后进入该APP,以“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微信群李进行赌资结算。赌场开设期间,群内参赌人员达五六十余人。“亿游乐”平台通过充钻获利人民币26460元,其中唐某本人充钻人民币1314元,后平台按充钻金额50%返利给唐某人民币13230元。

2019年4月3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路桥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5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转账记录,用户信息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扣押笔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单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与人结伙,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仍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某预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七十三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作案工具金色oppo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晓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仇仁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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